【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合规】合规盘点(26年09月20日)

本盘点覆盖2026年9月13日至9月20日招投标与政府采购领域的监管动态、处罚通报与执法进展,聚焦本周具有代表性的合规热点。


一、财政部9月17日集中发布多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与监督检查常态化推进
事件概况

2026年9月17日,财政部在其官网集中公开一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第三千五百五十四号公告(财库法〔2026〕462号)于当日发布,同期还公示了第三千五百五十至三千五百五十三号等多份公告。该批公告涵盖供应商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等事项,项目涉及海关总署全自动生化分析仪采购、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虚拟仿真教学实训设备采购等中央单位采购项目。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持续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监督处罚"栏目对外公开投诉处理决定与行政处罚结果。

法律合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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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对供应商投诉事项作出行政裁决,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法定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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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要点: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损害其权益的,须先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七条、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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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公正的,财政部门可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废标;供应商若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亦可能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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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建议: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编制、评审组织、结果公示等环节严格留痕;供应商应留存投标及评审过程证据,依法按质疑—投诉路径主张权利,避免因程序瑕疵丧失救济机会。

二、全国政府采购"四类"违法违规专项整治进入地方集中检查阶段,湖北等地9月中旬启动现场检查
事件概况

2026年9月14日,湖北省通城县财政局发布通知,启动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及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该工作依据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6〕9号)及湖北省相应文件开展,聚焦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四类问题。湖北通城将工作分为自查(9月1日—15日)、书面审查(9月16日—20日)、现场检查(9月21日—30日)、延伸核查(10月1日—15日)、处理处罚(10月16日—31日)等阶段。此前上海、宝鸡渭滨等地也已陆续转发或部署同类整治工作。

法律合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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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背景:该专项整治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的年度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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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问题定性:采购人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经营年限、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歧视待遇,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规定;供应商围标串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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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式:财政部门采取书面审查与现场检查结合,可查阅评审录音录像、服务费收取情况,并对采购人、供应商违法违规线索延伸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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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建议:代理机构应对照2025年度执业项目开展自查,重点核查收费合规性、保证金退还及时性、采购文件是否含倾向性条款;供应商应确保检测报告、认证证书、业绩合同、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真实可核验。

三、寿光市龙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串通投标被处罚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事件概况

据中国政府采购网9月18日公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潍坊市财政局查明寿光市龙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存在与其他供应商串通投标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其处以75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决定日期为2026年8月24日,信息于9月18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栏目公示。

法律合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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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与其他供应商串通投标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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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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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影响:处罚信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专栏公示,将影响供应商后续参与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市场的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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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建议:供应商应建立投标文件编制与审核内控机制,确保投标文件独立编制、保证金从本单位账户转出;多家供应商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或异常一致的,均可能被认定为恶意串通。

四、江苏多地9月18日集中公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
事件概况

据江苏政府采购网9月18日发布的监督检查信息,当日集中公示了多起政府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包括宿迁学院新校区搬迁项目、徐州市云龙区城市管理局垃圾资源化转运及处理建设项目、某氛围自动化互联手套箱采购项目等。各地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

法律合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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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供应商质疑是投诉的前置程序,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逾期未答复的,方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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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财政部门经审查,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公正的,可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废标;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的,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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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争议点:本周多地公示的投诉处理反映,采购文件资格条件设置、评审因素倾向性、异常低价审查程序、废标理由等仍是供应商投诉集中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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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建议: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资格条件与评审因素的法律依据;对异常低价情形应按照《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给予供应商合理说明时间并保障其举证权利。

本周共性风险小结与通用防范提示

本周招投标与政府采购领域的监管呈现三条主线:一是中央层面投诉处理与监督检查公告常态化密集发布,供应商权利救济渠道保持畅通;二是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开展的"四类"违法违规专项整治进入地方集中检查和现场检查阶段,10月中下旬将进入处理处罚高峰期;三是串通投标、提供虚假材料等传统违规行为仍是处罚重点,处罚信息公示与信用惩戒联动明显。

通用防范提示:

1.
采购人应自查采购文件是否存在以注册地、所有制、经营年限等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条款。
2.
代理机构应梳理2025年度执业项目,重点核查收费、保证金退还、评审档案留存情况,迎接现场检查。
3.
供应商应确保投标材料真实、投标行为独立,避免因串通投标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被禁入政府采购市场。
4.
争议发生时应严格按"质疑—投诉"法定程序主张权利,注意15个工作日的投诉期限。

备注
权威信息来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目录,https://www.mof.gov.cn/gp/xxgkml/gks/ (第三千五百五十四号公告,财库法〔2026〕462号,2026-09-17)
2.
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http://www.ccgp.gov.cn/cr/list?gp=1 (寿光市龙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串通投标处罚,2026-09-18公布)
3.
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关于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及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https://www.ccgp-hubei.gov.cn/news/202609/news_c7d26ded882b4e0dbc355aea23ff266c.html (2026-09-14)
4.
江苏政府采购网:监督检查信息公示,http://www.ccgp-jiangsu.gov.cn/jiangsu/jgxx/index.html (2026-09-18)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6〕9号),http://www.mof.gov.cn/gp/xxgkml/index_6627_4.htm
核心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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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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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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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库〔202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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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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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
Sept. 20, 2026, 11:40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