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检索报告:获奖证书、奖章、奖杯等荣誉载体被非法扣押或占有时,荣誉权人可依返还原物请求权及占有保护规则要求返还,荣誉载体的人身专属属性优先于一般财产分割规则本报告围绕荣誉权纠纷案由项下"荣誉载体的返还与占有"这一争议焦点展开,聚焦获奖证书、奖章、奖杯、奖牌、纪念章等荣誉证明载体被非法扣押、占有、保管不善或涉及离婚分割、继承保管时的返还请求与占有争议,具体包括:
荣誉载体的法律属性认定——是具有人身专属性的人格利益载体,还是可分割、可继承的一般财产;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占有荣誉载体时,权利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荣誉载体遗失、毁损时的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荣誉获得者去世后,继承人之间就荣誉载体保管、占有产生争议的处理规则。检索目的在于为同类案件的请求权基础选择、举证要点提炼、裁判结果预判提供类案支撑。
检索案由:荣誉权纠纷(关联检索返还原物纠纷、占有物返还纠纷、离婚及财产分割纠纷、继承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检索关键词:
检索范围: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及各级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裁判文书与典型案例。检索时间范围为1986年《民法通则》施行以来至2026年9月,重点梳理荣誉载体在离婚分割、继承保管、单位扣留、遗失赔偿等不同场景下的裁判口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十五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去世的,其获得的勋章、奖章及证书由其继承人或者指定的人保存;没有继承人或者被指定人的,可以由国家收存。
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经在上述数据库中以"荣誉证书 返还 占有""奖章 奖牌 人格属性""纪念章 继承 保管""荣誉载体 丢失 精神损害赔偿"等关键词组合检索,并对裁判文书全文进行筛选,与本争议焦点直接相关的生效裁判及权威典型案例共计数十件。经逐案甄别案情、裁判理由与裁判结果,筛选出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五件,其中:
支持荣誉权人或继承人要求返还、保管荣誉载体的案例三件,占比约60%;因荣誉载体具有人身专属属性而不适用一般财产分割规则的案例一件,占比约20%;因继承人就保管方式存在争议、法院基于最有利于荣誉传承原则驳回返还请求的案例一件,占比约20%。从整体裁判倾向看,人民法院在处理荣誉载体返还与占有争议时,呈现以下规律:其一,荣誉载体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和人格象征意义,不等同于一般动产,不适用普通财产的分割、继承规则;其二,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占有荣誉权人的证书、奖章、奖杯等荣誉载体的,荣誉权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返还;其三,荣誉载体因借用、保管不善而遗失、毁损,且该载体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权利人除主张财产损失外,还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其四,荣誉获得者去世后,荣誉本身不属于继承客体,但其证明载体(勋章、奖章、证书)可由继承人或指定人保存,继承人之间就保管方式发生争议的,法院以最有利于荣誉传承、最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原则确定保管人。
案号: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年5月6日一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2期登载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基本案情:刘玉坤系残疾人运动员,在1984年至1992年间参加全国首届残疾人运动会及1992年巴塞罗那残疾人奥运会等赛事,共获奖牌17块(其中金牌16块、铜牌1块),获奖金59012元。刘玉坤与郑宪秋离婚诉讼中,郑宪秋主张奖牌17块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分,奖金29万元应分得19万元。争议焦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运动员所获奖牌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能否在离婚时予以分割。法院裁判要点:一审法院认为,奖牌系刘玉坤个人取得的荣誉象征,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二审法院进一步明确,以上奖牌和奖金虽然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但奖牌系刘玉坤作为残疾人运动员的一种荣誉象征,有特定的人身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所得奖金已用于支付制作假肢、治病等费用,系家庭共同支出,已无财产可分,另一方要求平分于法无据。裁判结果: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奖牌17块归刘玉坤所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二:孙某某诉北京某电力建设公司、北京某装饰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案号: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高院2023年涉老审判典型案例)基本案情:孙大爷1946年参军,1949年入党,1955年被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奖章"并获得《奖章证书》。2021年,孙大爷曾工作过的北京某电力建设公司为制作荣誉册、举办"红色珍品"展览,向孙大爷借用包括《党费证》《奖章证书》在内的奖章及证书,交由北京某装饰公司设计制作画册。因装饰公司疏忽大意,将《党费证》和《奖章证书》遗失,无法寻回、无法重新制作或复原。孙大爷起诉要求二公司连带赔偿财产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争议焦点:借用、保管荣誉证书、奖章证书过程中将其遗失,保管人应承担何种责任,权利人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裁判要点:法院认为,《党费证》和《奖章证书》不仅是孙大爷党员身份和所获荣誉的重要证明,更是其自解放战争时期参军入党后在几十年革命生涯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实物证明,同时也是珍贵的革命历史文物,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二被告在借用和保管过程中均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采取更为审慎的保管措施。二被告在物品交接和存放过程中均存在疏忽大意,未将上述物品采取专人保管、专门存放,导致遗失,均存在过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裁判结果:一审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孙大爷财产损失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律师费损失5000元,共计57000元。二被告主动履行了赔付义务。案例三: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荣誉勋章保管之争案案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4年审理(法院公开发布以案说法案例)基本案情:原、被告系兄妹关系,二人父亲在世时曾获多枚荣誉勋章。父亲去世后,该荣誉勋章由被告保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荣誉勋章,并主张将勋章放于父母墓地。被告主张将相关勋章及其他奖状等材料共同做成纪念册,供后代学习与怀念。争议焦点:荣誉获得者去世后,继承人之间就勋章保管方式发生争议,一方要求返还并将勋章随葬,另一方主张制作纪念册保管,法院应如何确定勋章的保管人及保管方式。法院裁判要点:法院认为,依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十五条,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去世的,其获得的勋章、奖章及证书由其继承人或者指定的人保存。案涉纪念章为被继承人为国贡献所获荣誉,系遗留的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原、被告均系继承人,原则上均有权对纪念章、奖章进行保管;在继承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由最合适的人保存纪念章。被告照顾父母多年,较之原告更为了解父母且对父母尽心较多,纪念章由被告保存并无不当。且案涉纪念章作为荣誉象征,将纪念章继续由被告保管并通过制作纪念册的形式进行展示,更有利于对父辈精神的传承,对爱国、和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原告关于将纪念章随骨灰盒放入父母墓内的主张,不利于对父亲崇高精神的颂扬与传承。裁判结果: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荣誉勋章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基本案情:曹某生前系人民解放军退役军人、重庆某重工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2019年2月6日去世。因曹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健在的老战士老同志"及"2019年1月1日以后去世"等条件,某重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知为曹某申领了"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纪念章。某重工领取纪念章后通知继承人领取,继承人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均要求单独继承纪念章,遂诉至法院。争议焦点:国家颁发的纪念章能否作为遗产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或单独继承。法院裁判要点:法院认为,案涉纪念章属于具有人格属性的特殊遗产,不宜对纪念章进行分割,本案继承人享有保存纪念章的权利。根据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印发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管理办法(试行)》,勋章、奖章、纪念章是功勋荣誉表彰的重要载体和直接体现形式。案涉纪念章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具有国家荣誉性质,不能在诉讼程序中通过司法鉴定评估定价的方式由各继承人进行分配。裁判结果:驳回继承人关于单独继承或分割继承纪念章的诉讼请求。经法院调解协调,原被告均同意将纪念章捐赠给重庆市大渡口区博物馆保存。双方均未上诉。案号: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年公开普法咨询答复(单位扣留职工个人荣誉证书类)基本案情:程先生在工作期间获得相关荣誉称号,单位领取并保管了程先生的奖杯及荣誉证书。程先生离职后要求单位返还奖杯及荣誉证书,单位以该荣誉系单位集体荣誉为由拒绝返还。程先生向获嘉县人民法院咨询救济途径。争议焦点: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占有职工个人荣誉证书、奖杯的,职工是否有权要求返还。法院答复要点:法院认为,荣誉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重要人格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对应《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条),荣誉权人对其已经取得的荣誉及其利益享有独占权,其他任何人都对这一权利客体负有不得侵犯的法定义务。程先生所在单位占有程先生的奖杯及荣誉证书并无正当理由,该单位应及时返还奖杯及荣誉证书给程先生。程先生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途径解决。处理结果:法院明确单位无正当理由占有职工个人荣誉载体的,职工有权要求返还,可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解决。荣誉载体具有人身专属性,不适用一般动产的分割规则。奖牌、奖章、奖杯、获奖证书等荣誉载体系荣誉权人获得正式荣誉的物质证明,承载着荣誉权人的人格利益和精神价值,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在离婚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场景中,法院不将荣誉载体作为普通夫妻共同财产或遗产进行分割,而确认其归荣誉权人本人或其继承人保存。
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占有荣誉载体的,权利人可主张返还原物。荣誉权人对其已取得的荣誉及其证明载体享有独占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正当理由占有荣誉证书、奖章、奖杯等的,荣誉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占有人以荣誉系集体荣誉或职务行为为由抗辩的,须举证证明该荣誉确属单位集体荣誉而非职工个人荣誉。
荣誉载体遗失、毁损的,保管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并可触发精神损害赔偿。借用人或保管人在借用、保管荣誉证书、奖章等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过程中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荣誉载体遗失、无法复原的,权利人除主张财产损失外,还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数额综合考虑荣誉载体的纪念意义、物品价值、保管人过错程度及精神损害后果酌定。
荣誉本身不可继承,荣誉载体可由继承人保存。荣誉权属于人格权,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不得继承;但荣誉的物质证明载体(勋章、奖章、证书)在获得者去世后,可依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十五条由继承人或指定的人保存。继承人之间就保管发生争议的,法院以最有利于荣誉传承、最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原则确定保管人,而非简单按法定继承份额分配。
国家颁发的荣誉纪念章不得作为普通遗产分割或定价分配。由党和国家颁发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具有国家荣誉性质,属于具有人格属性的特殊物品,不宜通过司法鉴定评估定价的方式在继承人之间分配。继承人坚持要求分割或单独继承的,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可引导各方协商将纪念章捐赠公共机构保存。
占有人善意与否影响费用返还范围。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不动产或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物支出的必要费用。在荣誉载体返还纠纷中,若占有人系善意保管且支出了合理的维护、保管费用,权利人主张返还时可能需要补偿该必要费用。
案件预判。若己方作为荣誉权人或其继承人要求返还被非法占有的证书、奖章、奖杯,且能证明荣誉归属及对方无权占有的,获法院支持返还的可能性较高。若荣誉载体已遗失、毁损,可同时主张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若己方作为被诉一方(如用人单位、保管人、共同继承人),可从以下角度抗辩:占有具有合法依据(如系单位集体荣誉、基于保管协议)、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争议系继承人内部保管方式分歧且当前保管人更有利于荣誉传承等。
有利因素分析(权利人视角)。荣誉载体的人身专属性已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及各地法院典型案例反复确认,裁判口径稳定;《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及《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十五条提供了明确的请求权基础;荣誉载体不可分割、不可定价分配的规则对继承人主张返还或要求保存有利。
不利因素分析(权利人视角)。若荣誉载体已无法寻回且无法复原,返还请求在客观上无法执行,法院通常转化为损害赔偿;若占有人系善意保管且对荣誉传承有利(如制作纪念册、捐赠博物馆),法院可能不支持要求返还的诉讼请求;继承人之间均有权保存荣誉载体,法院不必然将载体判归某一继承人单独占有。
诉讼抗辩要点(占有人/保管人视角)。其一,证明占有具有合法依据,如荣誉系单位集体荣誉、基于借用或保管合同;其二,证明已尽到与其身份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其三,在继承人争议中,证明己方长期照顾荣誉获得者、更了解其意愿,且己方保管方式(如制作纪念册、捐赠博物馆)更有利于荣誉传承;其四,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提出过高的,可结合物品实际价值、过错程度请求法院酌减。
请求权基础设计建议。要求返还荣誉载体的,建议以《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返还原物请求权)为主请求权基础,同时援引第一千零三十一条(荣誉权)作为权利依据;荣誉载体遗失毁损的,追加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精神损害赔偿);涉及国家勋章、纪念章继承保管的,同时援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十五条。
荣誉证书、奖章、奖杯、奖牌、纪念章等荣誉载体系荣誉权人正式荣誉的物质证明,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和人格象征意义,不等同于一般动产。在返还与占有争议中,人民法院确立了以下裁判规则: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占有荣誉载体的,权利人可依《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主张返还原物;荣誉载体因保管不善遗失、毁损的,保管人须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权利人可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荣誉本身不可继承,但荣誉载体可由继承人或指定人保存,继承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法院以最有利于荣誉传承为原则确定保管人;国家颁发的勋章、纪念章具有国家荣誉性质,不得作为普通遗产分割或定价分配。上述规则为荣誉载体返还与占有争议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司法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