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检索报告: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使用范围、期限与解除权的司法认定规则
一、检索主题与检索目的

本次检索围绕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争议这一核心问题展开,具体涵盖: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地域、使用方式及转授权或再许可的认定标准;被许可人超出约定范围使用肖像的,系构成违约、侵权抑或违约与侵权竞合;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解除权的成立条件与行使方式,重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第一千零二十二条所确立的有利解释规则与有利解除规则,并结合第五百六十三条法定解除、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违约方司法解除等规则。

检索目的在于:提炼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审理此类纠纷的统一裁判口径,归纳肖像权人一方与被许可人一方各自的诉讼风险点与抗辩路径,为同类案件的诉讼策略制定、合同条款审查及庭审说理提供可直接援引的类案支撑。

二、检索案由、检索关键词、检索范围

检索案由:肖像权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涉肖像许可条款);人格权纠纷。

检索关键词: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肖像权许可使用、授权范围、使用期限、使用方式、转授权、再许可、超出约定范围、违约兼侵权、合同解除、合理期限、有利解释、正当理由、第一千零二十一条、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检索范围: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及典型案例库、人民法院报、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官网、法治日报、人民法院公告网、12348中国法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等公开渠道。检索时间跨度以《民法典》施行后(2021年1月1日起)裁判为主,兼顾《民法典》施行前但经官媒以《民法典》规则重新解析的典型生效案例。

三、关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三条: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四、检索总体概况

经在上述公开渠道检索,涉及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争议的公开生效裁判及权威官媒报道案例数量较为可观,案件类型集中分布于以下场景:医美机构以优惠换取顾客肖像授权后的超出范围使用、企业或MCN机构与员工或主播之间未明确期限的肖像使用、品牌方与代言人之间授权到期后的继续使用、童模合作中超出约定渠道的照片处分等。

经筛选,本次报告选取五个最具代表性、说理完整、与争议焦点高度贴合的案例,覆盖肖像权人胜诉与被许可人部分抗辩成立两个方向。整体裁判倾向可归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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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肖像使用条款的争议,司法实践严格适用有利解释规则,被许可人主张默示授权、扩大使用范围或延展使用期限的,举证责任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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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范围、使用方式、使用渠道、使用期限均属合同核心条款,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超出约定使用肖像的,既可构成违约,亦可同时构成肖像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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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约定不明的,肖像许可使用关系视为不定期,任何一方均可随时解除但须在合理期限前通知;肖像权人在职、在合作期间默示许可的,许可期限通常被推定为劳动关系或合作关系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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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确期限的,肖像权人原则上受期限约束,仅在有正当理由时方可提前解除并负赔偿责任;被许可人在授权期满或撤货期届满后继续使用的,构成故意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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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预先拟定的长期使用、无偿使用全部素材、畸高违约金等格式条款,存在被认定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而无效的风险。
五、典型类案案例详述
案例一:刘女士诉某医疗美容医院肖像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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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具体案号未在公开报道中披露(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3年审结,已生效;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官网均作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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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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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2年9月,刘女士在某医院接受面部医美手术,双方签订《肖像权使用协议》,约定刘女士作为该院整形美容真人案例,医院可使用其遮挡眼部的术前术后对比照片对外展示手术效果,并配合社交媒体平台发布。后刘女士发现该院在社交媒体平台发布多幅其本人眼部未经遮挡的医美效果宣传照片,遂诉请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医院抗辩称"遮挡眼部"系协议表述错误,相关照片已经刘女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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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肖像权使用协议》中"遮挡眼部"的使用限定是否构成对授权范围的有效约束;医院发布未遮挡眼部照片的行为系违约还是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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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要点:医院主张"遮挡眼部"系表述错误,但未举证证明,该约定对医院具有约束力。刘女士虽同意提供永久肖像使用权用于手术效果展示,但协议明确要求遮挡眼部,医院在社交媒体发布的照片未作遮挡,擅自将授权范围从"遮挡眼部的肖像"扩大至"未经遮挡的肖像"。授权范围属合同重要条款,直接影响合同目的,医院自行变更授权范围显属不当,构成肖像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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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判决医院向刘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案件已生效。
案例二:小苗诉珠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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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具体案号未在公开报道中披露(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3年审结,已生效;香洲区人民法院官网"以案释法"栏目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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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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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小苗为珠海某文化传媒公司运营的"XX珠海"抖音号出镜拍摄视频,公司以小苗肖像作为账号头像并在评论区以其口吻回复网民。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签订书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后小苗因公司未支付薪酬、未报销费用而停止合作,要求公司删除涉及其肖像的视频,遭拒绝。小苗经劳动仲裁与公司达成和解并获补偿16000元后,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公司抗辩称视频系其利用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职务作品,小苗停止使用应在合理期间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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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未签订书面肖像许可合同是否成立许可使用关系;许可使用期限是否约定不明;肖像权人多次要求删除是否构成解除通知及解除时点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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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要点:小苗在停止合作前对公司发布视频未提异议,双方已实际成立对小苗肖像的许可使用合同。因双方对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依《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二条第一款,任何一方可随时解除但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小苗多次要求公司删除视频,表明其已通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合同最迟在双方达成劳动仲裁和解协议之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公司未经小苗同意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其肖像,而公司在视频被平台下架前仍继续使用,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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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判决公司在抖音号中删除涉及小苗的视频,在主页发布道歉声明并保留一个月;因公司未丑化小苗人格且投诉后视频已下架,对精神损害赔偿诉请不予支持。
案例三:小美诉A公司肖像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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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具体案号未在公开报道中披露(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6年审结,已生效;法治日报、法治网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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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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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小美曾在A公司任职,工作期间参与拍摄一段A产品宣传推广视频并配合推销台词。2023年6月小美正式离职,此后近一年半时间内,A公司仍在其经营的"A产品"商品链接中使用小美出镜视频进行商业宣传。小美遂起诉A公司、产品生产方B公司及A公司唯一股东C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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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员工在职期间拍摄的宣传视频,其肖像许可使用期限如何认定;员工离职后公司继续使用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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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要点:小美在职期间参与拍摄并知晓视频用于商业宣传,可推定其当时同意公司使用其肖像。但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3年6月解除,此后公司若未经小美明确同意,无权继续使用其肖像进行商业活动。在没有明确约定使用期限的情况下,肖像许可使用的时间应认定为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致。A公司在小美离职后仍长期使用其肖像,构成肖像权侵权。B公司无证据证明直接参与侵权视频使用,不承担责任;C公司作为一人股东未证明财产独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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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因涉案视频已删除,停止侵权诉请已无事实依据,但判令A公司在网店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发布致歉声明不少于30日,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已生效。
案例四:樊某诉某骏公司肖像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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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具体案号未在公开报道中披露(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佛山中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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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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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3年12月,某骏公司与某野公司签订协议,由某骏公司使用某野公司代理的香港演员樊某肖像用于平面广告。樊某向某骏公司出具《肖像授权书》,授权其旗下品牌门类产品使用樊某肖像用于广告宣传,使用时间两年,到期后给予三个月广告物料撤货期;如继续使用需提前两个月签订续约协议。授权到期后双方未续约,某骏公司仍在微信公众号使用樊某照片13张、在其网站刊登照片5张,并注明樊某为其品牌形象代言人,该公众号可直接下单购买产品。樊某起诉索赔5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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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肖像授权书》约定的使用期限与撤货期如何认定;撤货期届满后继续使用并标注代言人身份,系违约还是故意侵权;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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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要点:根据《肖像授权书》约定,使用期到期后某骏公司有三个月广告物料撤货期,如继续使用需提前两个月签订续约协议,某骏公司有足够时间协商续约。但其在撤货期过后仍继续使用樊某肖像,并注明樊某为品牌形象代言人,明显属故意侵权。一审以《肖像授权书》约定的樊某肖像使用费26万元两年为标准,酌定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约20万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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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一审判决某骏公司在其网站、微信公众号连续一个月刊登道歉信并赔偿约20万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五:某网红诉某医疗美容公司《肖像及推广协议》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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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裁决书编号未在公开渠道披露(杭州仲裁委员会裁决;12348中国法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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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杭州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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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0年11月,在抖音拥有百万粉丝的申请人与某医疗美容公司签订《肖像及推广协议》,约定申请人参与"经典案例打造活动",医美公司为其实施植发手术,申请人将本人肖像权授权给医美公司使用,按约履行推广义务后医美公司给予手术费用优惠25000元;协议约定医美公司有权免费使用申请人上传至互联网公开平台的所有肖像素材用于业务宣传,有权对带申请人肖像的作品进行技术处理、修改而无需另行同意;推广渠道限定为微博5条、抖音3条;并约定申请人肖像权使用期限为提供肖像后起算五年至八年,违约累计三次以上医美公司可不退押金并主张总费用三倍违约金。后医美公司擅自以申请人抖音同用户名注册小红书账号,搬运申请人抖音视频14条进行宣传,经申请人要求后才更改用户名并撤下素材。申请人申请仲裁要求终止协议、返还押金并赔偿超出授权使用的损失;医美公司反请求申请人支付三倍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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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肖像及推广协议》中关于免费使用全部肖像素材、长期使用期限、三倍违约金等条款是否属无效格式条款;医美公司超出约定渠道(微博、抖音)在小红书使用申请人肖像是否构成违约;申请人作为违约方能否请求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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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裁判要点:其一,协议系医美公司重复使用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其中关于免费使用所有公开肖像素材、肖像权使用期限长达五年至八年、违约三次即不退押金并主张三倍违约金等约定,不合理加重申请人责任,依《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项应属无效。其二,医美公司擅自以申请人同用户名注册小红书账号并搬运其素材,超出约定推广渠道。其三,协议项下申请人的履约不适于强制履行,基于人格权利尊重及利益衡量,申请人请求终止协议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仲裁庭予以支持,但不影响违约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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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结果:终止《肖像及推广协议》;医美公司返还手术费优惠9375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合计14375元;申请人向医美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双方其余请求均予驳回。
六、类案统一裁判规则提炼

综合上述类案,司法及仲裁实践就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争议已形成如下统一裁判口径:

第一,肖像使用条款发生争议时,严格适用有利解释规则。依《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当合同对肖像使用范围、方式、渠道、期限等条款理解存在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被许可人主张存在默示授权、主张约定不明应作扩大解释、主张"表述错误"的,应由被许可人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按文本通常含义作不利于被许可人的认定。

第二,使用范围、方式、渠道、期限均属合同核心条款,不得自行变更。授权范围直接影响合同目的,被许可人超出约定的肖像载体范围(如遮挡眼部变更为未遮挡)、使用渠道范围(如微博、抖音扩展至小红书)、使用方式范围(如宣传照扩展为标注代言人身份)使用肖像的,构成对合同核心条款的违反,肖像权人既可依合同主张违约责任,亦可依《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主张肖像权侵权,形成违约与侵权竞合。

第三,使用期限约定不明的,许可关系视为不定期,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但须合理期限前通知。依《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二条第一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使用期限的,任何一方可随时解除但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肖像权人多次明确要求删除、停止使用的意思表示到达被许可人,即构成有效解除通知;解除时点一般以最后一次明确意思表示到达或双方后续纠纷处理程序(如劳动仲裁和解)达成之日为准。

第四,无书面合同但实际履行的,可认定事实许可使用关系,使用期限推定至基础关系终止。员工在职或合作期间默示同意公司使用其肖像的,在双方未另作约定时,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推定为劳动关系或合作关系存续期间;基础关系终止后,被许可人未取得新授权而继续使用的,构成侵权。

第五,有明确使用期限的,肖像权人原则上受期限约束,仅在有正当理由时方可提前解除并负赔偿责任。依《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二条第二款,期限明确约定后,肖像权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任意解除;因解除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予赔偿。反之,被许可人在授权期满或约定撤货期届满后继续使用的,主观恶意明显,构成故意侵权,赔偿数额可参照原合同约定的许可使用费标准酌定。

第六,被许可人以格式条款方式设定超长使用期限、无偿使用全部素材、畸高违约金的,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依《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医美、MCN等行业预先拟定的"永久使用""免费使用所有上传素材""三倍违约金"等条款,并非当然有效。

第七,转授权或再许可须以明确约定为前提,授权范围不及于被许可人擅自扩展的下游使用。参照同类案件裁判思路,许可使用合同未明确授权被许可人可转授权或再许可的,被许可人不得以其已与第三方签订版权或许可协议为由对抗肖像权人;被许可人通过格式条款概括取得"免费使用所有公开素材"权利的,该概括授权亦可能因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而无效。

第八,违约方请求终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须满足合同僵局要件且不影响违约责任承担。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肖像许可使用合同项下肖像权人一方的履约(如配合拍摄、推广)具有人身属性、不适于强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违约方仍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不能因其请求终止而免除损失赔偿。

七、检索结论与实务启示

案件预判:在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争议中,若被许可人确有超出约定范围、方式、渠道或期限使用肖像的事实,肖像权人一方胜诉概率较高,法院通常支持停止使用、赔礼道歉,并根据侵权情节、传播范围、过错程度酌定经济损失赔偿;但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未造成丑化、污损等严重后果且已及时下架的情况下,支持力度有限。反之,若合同对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且肖像权人无正当理由提前解约,则肖像权人解除主张难以获得全额支持,仍需对被许可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肖像权人一方的有利点:其一,有利解释规则在条款争议中持续适用,举证责任分配对肖像权人有利;其二,期限约定不明时享有任意解除权,无需证明对方违约即可在合理通知后解除;其三,超出范围使用可同时主张违约与侵权,请求权基础多元;其四,被许可人的格式条款存在被否定的空间。

对肖像权人一方的风险点:其一,若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且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仍须赔偿对方损失;其二,解除通知须在合理期限前发出并留存证据,否则可能被认定解除时点延后、扩大部分损失由自身承担;其三,精神损害赔偿举证不足时难以获支持。

对被许可人一方的有利点与抗辩要点:其一,若合同明确约定使用期限且尚在履行期内,肖像权人无正当理由解约的,被许可人可主张继续履行或要求赔偿;其二,被许可人已按约支付许可使用费、侵权情节较轻且已及时下架的,可主张减轻赔偿数额;其三,对肖像权人"表述错误""未约定"等主张,被许可人可要求其举证。

对被许可人一方的风险点:其一,授权期满或撤货期届满后继续使用的,将被认定为故意侵权而非普通违约;其二,概括授权、超长使用期限、畸高违约金等格式条款存在无效风险;其三,主张从第三方获得授权抗辩的,须证明授权链条完整、授权范围覆盖被诉使用行为,仅凭与案外人的合同不足以对抗肖像权人。

诉讼抗辩要点提示:作为肖像权人代理,应着重固定合同文本中关于使用范围、方式、渠道、期限的具体约定,公证保全超出范围使用的证据,明确解除通知的发送时点与方式,并注意将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择一或竞合主张;作为被许可人代理,应着重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存在无效情形、使用行为是否落入约定范围、是否在授权期或合理撤货期内,以及肖像权人解除是否符合正当理由与合理通知要件。

八、总结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第一千零二十二条共同构建了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有利解释规则与有利解除规则,其制度逻辑在于肖像权兼具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在合同条款存疑时应优先保护肖像权人人格自主与人格尊严,同时通过赔偿损失机制平衡被许可人的合理信赖利益。类案裁判显示,法院与仲裁机构在审理此类纠纷时,一方面严格限定被许可人不得超出约定范围、方式、渠道、期限使用肖像,对超出部分按违约或侵权处理;另一方面尊重明确约定期限对肖像权人的约束力,避免肖像权人任意毁约损害被许可人合理信赖。实务中,无论作为哪一方代理,均应以合同文本为核心,准确界定使用范围与期限,规范解除通知的行使方式,并合理评估格式条款效力与违约侵权竞合的请求权基础,方能在诉讼中占据主动。

说明:本报告所引案例一至案例四的具体案号未在法院官网、人民法院报、法治日报等公开报道中单独披露,案件真实性可通过上述权威公开渠道核验;案例五为杭州仲裁委员会生效裁决,经12348中国法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收录。引用时建议结合案件具体材料进一步核实。
Sept. 20, 2026, 4:33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