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围绕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酌定展开。检索目的在于:
检索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含医疗美容)。
检索关键词:精神损害抚慰金 数额 酌定;严重精神损害;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方式;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伤残 精神损害;死亡 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等级 精神损害。
检索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与以案说法;时间跨度以2020年《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修正后、2022年以来的生效裁判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修正,现行有效)
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六条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本次检索筛查公开裁判文书及法院发布案例二十余件。筛选出典型案例五件,覆盖:(1)死亡后果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全额酌定;(2)伤残后果下与伤残等级挂钩的酌定;(3)受害人自身负主要过错时的数额酌减;(4)未构成伤残但造成严重精神痛苦的例外支持;(5)侵害身体特定部位(面部)即使未构成伤残亦酌定支持的情形。
整体裁判倾向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实行定额赔偿,而由法院依《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五条六项因素综合酌定。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最核心的酌定因素——死亡、伤残等级越高,抚慰金越高;受害人自身过错程度越高,抚慰金越低。未构成伤残原则上不予支持,但侵害胎儿、终止妊娠、面部毁容等造成严重精神痛苦的,可例外酌定较低数额。
案号:(2024)沪7101民初705号。
审理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年份:2024年。
基本案情:齐某某违规进入铁路线路行走,与货运列车相撞死亡。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
争议焦点:受害人死亡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酌定数额;受害人自身重大过错是否影响抚慰金数额。
法院裁判要点:受害人死亡造成近亲属严重精神损害,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结合受理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及司法实践标准,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0元。需要说明的是,该50000元系在认定铁路运输企业承担全部损失10%赔偿责任前、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本身的酌定;最终赔偿数额再按责任比例分担。
裁判结果: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连同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157028元,由被告承担10%即215702.80元。
案号:(2024)沪0114民初5091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年份:2024年。
基本案情: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主张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争议焦点:构成伤残时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随伤残等级酌定。
法院裁判要点:受害人构成伤残,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伤残后果为主要因素,结合当地平均生活水平,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8000元,并与残疾赔偿金354328.9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一并处理。伤残等级越高,对应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越高。
裁判结果:核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与残疾赔偿金等合并判决相关责任方及保险公司赔偿。
案号/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案例;一审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06年1月13日判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生效。
审理法院: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年份:2006年(裁判方法现行沿用)。
基本案情:季崇山驾驶摩托车与货车相撞死亡,交警认定季崇山负事故主要责任、穆广进负次要责任。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争议焦点:受害人对死亡后果负主要责任时,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相应酌减。
法院裁判要点:季崇山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其亲属获得适当精神损害赔偿合情合理合法;但考虑到季崇山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应将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酌减,酌定为15000元。这体现了《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五条第一项"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受害人过错(与有过失)对抚慰金数额的调节作用。
裁判结果: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5000元,连同其他损失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分担。
案号/来源: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报》2023年11月14日刊载。
审理法院: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年份:2023年。
基本案情:孕妇李敏驾驶电动车避让左转弯掉头车辆时侧滑摔倒受伤,住院治疗期间因需多项检查及药物治疗,经医生建议终止妊娠。李敏伤情未评定伤残,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保险公司以未评残为由抗辩不应支持。
争议焦点:未构成伤残但因事故被迫终止妊娠,能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裁判要点:侵权致人精神损害,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予支持;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根据受害人请求判令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审判实践中,伤残等级一般是考量抚慰金的首要因素,但并非唯一标准。本案李敏虽未评定伤残,但因事故受伤、治疗过程对胎儿产生影响并经医生建议终止妊娠,对其身体和精神均造成较大伤害,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及当地对自然人侵权的赔偿标准,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元。
裁判结果: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按40%责任比例赔偿各项损失,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3000元;双方未上诉,判决生效。
案号/来源: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上海市属地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属地人民法院。
裁判年份:2023—2024年间。
基本案情:原告接受医疗美容手术,术后效果不佳,损伤位于面部。原告未评定伤残等级,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争议焦点:医疗美容失败致面部受损但未构成伤残,是否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裁判要点:医疗美容手术具有特殊性,就诊者对美的追求因手术失败而落空,所受损伤又在面部,损害结果会对原告造成一定精神痛苦。虽未构成伤残,但从原告所受精神痛苦的客观性及对医美行业的警示角度出发,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此系"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侵权场合、方式等具体情节综合酌定的结果。
裁判结果: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案件预判:精神损害抚慰金属法官自由裁量事项,不存在全国统一定额,但已形成相对稳定的区间规律。死亡案件在经济发达地区通常为50000元左右,伤残案件随等级递增,未构成伤残原则上驳回。
有利分析(原告/赔偿权利人):
不利分析(被告/赔偿义务人):
诉讼抗辩要点:
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实行法定定额,而由法院依《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五条六项因素综合酌定。其中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为首要因素,死亡、伤残等级直接决定基数区间;侵权人及受害人过错程度为重要调节因素;并结合行为方式、侵权人经济能力与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未构成伤残原则上不予支持,但终止妊娠、面部毁损等造成严重精神痛苦的可例外酌定较低数额。代理人应围绕"后果是否严重、过错如何分担、数额是否符合本地区同类标准"三点展开攻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