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检索报告:见义勇为者受损由侵权人担责、无侵权人时受益人应适当补偿;自愿紧急救助致受助人损害救助人免责本报告围绕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这一案由,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确立的见义勇为损害补偿与紧急救助免责规则。
检索目的在于:厘清"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情形下侵权人责任与受益人适当补偿的顺位关系,明确"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时受益人"应当"补偿的适用条件与补偿数额的确定因素;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时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区分见义勇为(救助人自身受损,指向受益人补偿)与紧急救助免责(受助人受损,指向救助人免责)两类不同请求权基础,为庭审说理、答辩状与代理词提供可援引的裁判规则。
检索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侵权)。检索关键词:见义勇为、紧急救助、好人条款、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受益人适当补偿、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心肺复苏、拉架、劝阻、无因管理、自甘风险、公平责任。检索范围: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中国长安网、中国法院网、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地方法院公开发布的生效裁判文书与权威评析;重点为《民法典》施行后的生效裁判及入库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十三条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受害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失和已获赔偿的情况、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经检索,见义勇为与紧急救助案件在《民法典》施行后裁判口径清晰、价值导向明确,整体呈现两类规则分治:
救助人自身受损、向受益人主张补偿类:法院普遍认定见义勇为成立,在没有侵权人或侵权人无力赔偿时,判令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补偿不同于赔偿,不适用完全损失填平原则,数额综合受害人损失、救助行为所起作用、受益人获益及经济条件等因素酌定,通常低于实际损失。救助过程中致受助人损害、受助人向救助人索赔类:法院普遍依第一百八十四条认定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彻底阻断"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索赔路径;对拉架、劝阻等具有紧急救助性质的行为,在排除故意伤害、未超过合理限度的前提下,亦认定救助人免责。案号:(2024)沪7101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裁判年份:2024年(2024年10月8日判决)。典型地位: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7-02-001-003。基本案情:2023年12月4日,柴某在上海轨道交通七号线镇坪路站乘坐上行自动扶梯时,站在其前上方的顾某突然站立不稳向后摔倒。为避免顾某摔倒受伤并滚落电梯形成踩踏,柴某上前救助而受伤,诊断为左跟骨前外缘撕脱骨折,支出医疗费、辅助器具费等。顾某拒绝配合核实。柴某后获"普陀好人—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柴某诉请顾某补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合计15180.68元。争议焦点:救助人在无侵权人情形下自身受损,受益人应否给予适当补偿及补偿数额。法院裁判要点:顾某年逾六旬,在扶梯上即将摔倒时因柴某及时救助而免于受伤,柴某为保护顾某民事权益而受伤,构成见义勇为。本案没有侵权人,作为受益人的顾某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经核定柴某实际损失总额为7992.68元;补偿并非赔偿,综合柴某受伤情况、救助行为所起作用等酌定补偿数额。裁判结果:判决顾某支付柴某补偿款7000元,驳回柴某其余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案号:未公开具体案号;系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第二号。裁判年份:民法典施行后生效裁判(典型案例2023年1月公布)。基本案情:2020年6月2日晚,李某林与吴某闲等四人就餐后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长江大桥下江边码头散步。因琐事争执,吴某闲跳入长江,李某林跳江施救,吴某闲抓住连接船只的钢丝线获救,李某林不幸溺亡。吴某闲垫付打捞尸体费用6000元。李某林父母诉请吴某闲等赔偿各项损失80万元。争议焦点:为救人而溺亡,无侵权人时受益人应否补偿及补偿范围。法院裁判要点:李某林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下水救助吴某闲而溺亡,属见义勇为。吴某闲系因争执情绪激动主动跳水,本案没有侵权人,吴某闲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综合李某林救助行为及所起作用、原告受损情况等确定数额,吴某闲垫付的打捞尸体费用亦作为其补偿费用,不再抵扣。裁判结果:判令吴某闲补偿李某良、钟某梅40000元。案号:本次检索未获取到该案完整生效裁判文书案号;案情及裁判规则据中国长安网、央视新闻2021年11月公开报道整理。审理法院: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人民法院(一审)、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基本案情:2017年,孙向波经营的药店里,一位老年顾客突发疾病倒地,孙向波对其实施心肺复苏,按压致老人12根肋骨骨折。老人一方诉请孙向波赔偿。争议焦点:自愿对突发疾病者实施心肺复苏,救助过程中造成受助人身体损害,救助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法院裁判要点:孙向波系自愿对处于生命危险中的受助人实施紧急救助,肋骨骨折系实施心肺复苏必要强度所致,而非故意伤害。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裁判结果:一审、二审均判决孙向波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案号:本次检索未获取到该案完整生效裁判文书案号;案情及裁判规则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2024年1月3日公布的赤壁市人民法院赤壁法庭案例整理。基本案情:涂某在现场拉架、抱住冲突中的李某,致李某受伤,李某诉请涂某赔偿。争议焦点:为制止冲突而拉架过程中致相对方受伤,是否属于紧急救助、救助人应否担责。法院裁判要点:涂某在他人冲突现场拉架,系为避免冲突升级、保护他人人身权益而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李某受伤并非涂某故意造成,而是制止冲突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结果。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案例五:刘明莲、郭丽丽、郭双双诉孙伟、河南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生命权纠纷案(指导案例142号)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42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0年10月9日发布)。基本案情:孙伟为维护因碰撞而受伤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劝阻另一方不要离开碰撞现场,被劝阻人因自身疾病发生猝死,其近亲属诉请孙伟及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争议焦点:劝阻他人离开现场是否超过合理限度,被劝阻人因自身疾病猝死时劝阻人应否担责。法院裁判要点:行为人为维护受伤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劝阻另一方不要离开碰撞现场且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属于合法行为。被劝阻人因自身疾病发生猝死,其近亲属请求劝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见义勇为补偿与侵权人赔偿顺位明确。依第一百八十三条,救助人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自身受损的,首先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且受害人请求补偿时,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由"可以"转为"应当")。补偿非赔偿,不适用完全填平。受益人补偿数额依总则编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综合受害人所受损失及已获赔偿情况、救助行为所起作用、受益人受益多少及其经济条件等因素酌定,通常低于实际损失;相关单位已发放的见义勇为奖励可作为酌定因素。紧急救助免责为完全免责。依第一百八十四条,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不以救助人无过失为限,亦不区分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立法旨在彻底消除救助人后顾之忧。救助行为须具"紧急性"与"自愿性"。适用第一百八十四条以受助人面临紧迫人身危险、救助人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出于自愿为要件;心肺复苏、制止斗殴拉架、劝阻肇事方离开现场等均属可涵摄的救助行为类型。合理限度是免责边界。劝阻、拉架、救助行为应保持在合理限度内,不得使用超出必要的暴力、侮辱或持续限制人身自由;被劝阻人、被救助人因自身疾病猝死,与救助行为无法律上因果关系的,救助人不担责。救助人自身受损与受助人受损分属不同请求权。前者依第一百八十三条向侵权人或受益人主张补偿;后者依第一百八十四条由受助人自担,不得反向向救助人索赔。作为见义勇为受害方(原告)的诉讼要点:第一,举证无因管理式的救助事实(监控、证人、见义勇为认定书、荣誉证书);第二,明确本案无侵权人或侵权人无力赔偿,触发受益人"应当"补偿;第三,损失项目逐项举证,并主张综合受益人获益与经济条件酌定,避免以完全赔偿为唯一预期。作为受益方(被告)的抗辩要点:可就救助人自身是否存在操作不当、其损失与救助行为的因果关系、实际损失数额、自身获益大小与经济状况进行抗辩,主张补偿数额应显著低于损失全额;但难以否定见义勇为成立与补偿义务本身。作为被受助人索赔的救助方(被告)的抗辩要点:直接援引第一百八十四条,证明行为系自愿、紧急、未超合理限度,要求法院驳回受助人全部诉讼请求;对指导案例142号类劝阻案件,强调被劝阻人损害系自身疾病、与劝阻无因果关系。案件预判:见义勇为成立且无侵权人的,受益人补偿义务基本不可免,但数额有较大裁量空间;紧急救助致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免责概率极高。《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共同构成对见义勇为与紧急救助的双向保护:一方面,救助人因保护他人而自身受损,在侵权人缺位时由受益人适当补偿;另一方面,救助过程中即便造成受助人损害,救助人亦不担责。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指导性案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已形成稳定口径,通过价值导向鲜明的裁判,阻断"扶人被讹""救人担责"的风险,让善行获得法律托举。代理此类案件,应先区分请求权基础系"向受益人主张补偿"还是"对抗受助人索赔",再围绕救助事实、因果关系、合理限度与损失数额组织证据与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