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检索报告:自甘风险仅适用于文体活动参加者之间的一般过失致害,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活动组织者责任为除外边界
一、检索主题与检索目的

本报告围绕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这一案由,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规则在文体活动中的适用边界。

检索目的在于:厘清自甘风险规则的构成要件,明确"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其他参加者的行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除外""活动组织者责任另行认定"等关键要素的司法口径;区分参加者之间责任与活动组织者、教育机构责任的不同归责路径;识别在成年参加者对未成年参加者致害、体育规则动作外的异常行为等情形下,自甘风险免责被突破的例外情形,为庭审说理、答辩状与代理词提供可直接援引的裁判规则。

二、检索案由、检索关键词、检索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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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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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关键词:自甘风险、自甘冒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文体活动、羽毛球、篮球、足球、对抗性体育、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教育机构责任、公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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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全国人民法庭信息网公布案例,中国法院网、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生效裁判文书及权威评析;时间跨度以《民法典》施行前后衔接适用案例为主,重点为2021年至2026年生效裁判。
三、关联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四、检索总体概况

经检索,《民法典》施行后,文体活动中参加者一方因对抗动作致另一方人身损害的案件数量较大,集中于羽毛球、篮球、足球、掰手腕等对抗性或具有固有风险的项目。整体裁判倾向高度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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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成年、长期参与该项运动、对项目风险具有认知的参加者之间,因符合运动规则的正常技术动作致害,法院普遍认定构成自甘风险,驳回受害人对其他参加者的赔偿请求,不再适用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公平责任令参加者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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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参加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严重违反比赛规则、超出常规技术动作、明知对方系未成年人仍以明显力量差实施危险冲撞)的情形,法院认定自甘风险除外,参加者仍须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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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活动组织者、教育机构,法院不因其系参加者之间的纠纷而免除其安全保障或教育管理责任,而是单独依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审查其是否尽到义务。
五、典型类案案例详述
案例一:宋某祯诉周某身体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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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未公开具体案号;系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第十号,2021年1月4日一审判决,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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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北京市相关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据公开典型案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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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年份: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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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宋某祯、周某均为羽毛球业余爱好者,自2015年起自发参加羽毛球比赛。2020年4月28日,二人与案外四人在北京市朝阳区红领巾公园露天场地进行羽毛球3对3比赛。宋某祯站在发球线位置接对方网前球后将球回挑至周某方中场,周某迅速杀球进攻,宋某祯直立举拍防守未果,被羽毛球击中右眼,术后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宋某祯诉请周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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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业余羽毛球比赛中一方杀球击中对方眼部,是否构成自甘风险,加害方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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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要点:竞技体育运动具有对抗性、人身危险性,参与者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也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羽毛球体积小、密度大、移动速度快,被击中受伤是该项运动的突出固有风险。宋某祯作为多年参与者,对风险应有认知并仍自愿参加,构成自甘冒险。周某杀球进攻系正常技术动作,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不应认定存在重大过失;且现行法律未就本案情形规定适用公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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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一审判决驳回宋某祯全部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朱某某诉赵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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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未公开具体案号;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1年立案审理,以调解结案(全国人民法庭信息网公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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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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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年份: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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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原告朱某某事发时12周岁,被告赵某某事发时25周岁,二人经常在龙口市某篮球场打篮球。2020年9月13日,双方混编分队打比分。朱某某三步上篮时与赵某某身体接触后摔倒,经诊断左手尺骨和桡骨下端骨折,花费医疗费36680.76元,诉请赵某某按50%比例赔偿59261.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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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参加业余篮球,成年人防守撞倒未成年人,自甘风险是否免责,成年人应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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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要点:体育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应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责任;但在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参加时,应综合考量双方身高、力量、风险防范和处理能力等因素。成年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对方系未成年人,对业余篮球身体接触碰撞的危险性应负更高注意义务,其致未成年人损害的行为可推定为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以10%至20%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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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经调解,赵某某补偿朱某某损失18000元,朱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三:林小某诉陈小某、某中学等健康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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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未公开具体案号;系最高人民法院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2025年4月发布)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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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相关中学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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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年份:2025年(典型案例发布年份,原案系民法典施行后生效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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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林小某系某中学高三学生,陈小某系高一年级学生。某日午休期间,二人参加学生自发组织的足球活动,分属不同队伍。林小某接传球后快速带球进攻,倒地铲球时与上前防守的陈小某接触,倒地受伤。林小某主张系被陈小某踢伤,诉请陈小某及其监护人、某中学共同赔偿损失5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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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中学生自发组织足球活动中对抗受伤,参加者与学校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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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要点:足球对抗比赛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和人身危险性,属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二人均参加过规范足球训练、有多年踢球经验,对风险具有预见认知能力,自愿组队即自愿承受风险,构成自甘风险。陈小某无加速、踢踹、动作过大等明显违反足球规则的动作,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其监护人不承担侵权责任。足球活动系学生自发组织,学校不属于活动组织者,不适用安全保障规则;学校场地验收合格、日常重视法治与安全教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亦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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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判决驳回林小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四:王某诉向某案(打球意外受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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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未公开具体案号;新疆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审理(中国法院网2026年8月26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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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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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年份:2026年(裁判文书公布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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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王某在参加球类活动过程中与向某发生身体接触或被球击中受伤,主张向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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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文体活动中意外受伤,参加者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能否适用自甘风险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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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要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行为受损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他参加者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向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依法应当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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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判决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王某自行负担。
案例五:掰手腕比赛受伤案(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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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本次检索未获取到该案生效裁判文书原文及完整案号;案情及裁判规则据《重庆法治报》2021年9月22日第07版"比赛掰断手腕'自甘风险'承担损失"报道及审理法院法官庭后释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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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重庆市相关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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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年份: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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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二人在活动中进行掰手腕比赛,一方手腕被掰断受伤,诉请对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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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掰手腕此类具有直接力量对抗、固有风险明显的活动中受伤,参加者应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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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要点:掰手腕系参与者明知存在力量对抗、可能造成关节损伤风险仍自愿参加的文体活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规则。在参加者对损害发生无故意、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不应令其承担侵权责任,损害由冒险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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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依自甘风险规则,受害人自行承担损失。
六、类案统一裁判规则提炼
1.
自甘风险仅适用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对抗性体育比赛(羽毛球、篮球、足球、掰手腕等)的固有风险即为该项目的应有内容;参加者对项目风险具有认知并自愿参加的,因其他参加者符合规则的正常技术动作致害,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2.
免责边界在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除外"。加害方严重违反比赛规则、实施明显超出常规技术动作的危险行为、采取报复性或泄愤性动作,或明知对方系无相应认知能力的未成年人仍以显著力量差实施危险冲撞的,不适用自甘风险免责,应依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按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3.
不得借公平责任令无过错参加者"和稀泥"担责。自甘风险成立且加害方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因现行法律未就该情形规定双方分担损失,不得适用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判令参加者对受害人予以补偿,风险由受害人自担。
4.
参加者之间责任与活动组织者责任严格分离。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仅免除其他参加者的责任;活动组织者、体育场馆经营者、管理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适用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单独审查,不因参加者之间自甘风险而当然免责。
5.
未成年人参加文体活动的注意义务差异化。成年参加者对未成年参加者负有更高的风险防范与避免危险冲撞义务;教育机构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依其民事行为能力程度分别适用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过错推定)、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过错责任)审查教育管理职责。
6.
时间效力衔接。民法典施行前自愿参加文体活动受损的纠纷,依《时间效力规定》第十六条溯及适用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七、检索结论与实务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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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告(加害参加方)的抗辩要点:一是举证受害人系自愿参加、长期从事该项目、对风险具有认知与预见能力;二是举证己方动作符合项目规则、系正常技术动作,不存在故意报复或严重犯规等重大过失;三是明确请求法院不适用公平责任,直接援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及宋某祯诉周某案裁判口径驳回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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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原告(受害参加方)的诉讼要点:应将主攻方向从"对方有一般过失"转向证明对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例如严重违反规则、动作明显过大、使用禁招、报复性伤人;若受害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对方系成年人,可依力量、身高、风险防范能力差异主张对方注意义务加重(参见朱某某诉赵某某案)。单纯"运动有风险、我受伤了"难以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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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组织者、教育机构被告:不得以"参加者自甘风险"为由一概免责,应单独围绕安全保障义务、场地设施、赛事组织、安全教育、事发后救助等准备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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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预判:成年人之间、规则内正常动作致害的,原告获赔概率极低;成年对未成年人、规则外危险动作致害的,被告仍可能被判承担10%至30%不等的按份责任。
八、总结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规则的核心,是将文体活动的固有风险分配给自愿、知情、有认知的参加者自行承担,仅在其他参加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例外地追究其侵权责任,同时将活动组织者、教育机构的责任交由安全保障义务与教育管理职责规则单独评价。司法实践已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及大量生效裁判形成稳定口径:拒绝以公平责任令无过错参加者"和稀泥",但在力量、年龄、风险认知不对称及违反规则的情形下,仍依法突破免责边界以保护受害人。代理此类案件,关键在于准确界定项目固有风险范围、加害方动作是否超出规则容忍度、以及是否存在独立的组织者责任主体。

Sept. 20, 2026, 4:22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