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检索报告:数个侵权人之间,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承担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依原因力承担按份责任
一、检索主题与检索目的

本报告围绕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中多个侵权人之间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划分展开。检索目的在于:

1.
厘清《民法典》第1168条(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第1169条(教唆帮助连带责任)、第1170条(共同危险行为)、第1171条(聚合因果关系连带责任)、第1172条(竞合因果关系按份责任)之间的适用边界;
2.
明确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中,何时认定连带责任、何时认定按份责任的判断标准;
3.
掌握按份责任中责任大小(过错程度、原因力)的划分方法及"难以确定责任大小平均承担"的适用;
4.
为代理意见中主张或抗辩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及内部份额划分提供可援引的裁判规则。
二、检索案由、检索关键词、检索范围

检索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检索关键词:共同侵权 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 数人侵权;分别实施侵权行为 同一损害;按份责任;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难以确定责任大小 平均承担;原因力 过错程度。

检索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各高级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时间跨度以2021年《民法典》施行后案例为主,兼采指导性案例确立规则。

三、关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四、检索总体概况

本次检索筛查公开裁判文书及法院发布案例二十余件。筛选出典型案例五件,覆盖:(1)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确立的"多因一果按份责任"规则;(2)无意思联络数人分别侵权、原因力无法区分时平均承担按份责任;(3)多主体多因一果中按过错程度与原因力划分具体份额;(4)共同故意/帮助侵权的连带责任;(5)共同过失下的连带责任。

整体裁判倾向为:连带责任为原则、例外法定——只有在共同故意、共同过失(共同实施)、教唆帮助、共同危险、聚合因果关系(每人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等法定情形下才承担连带责任;数人无意思联络分别实施侵权、各行为单独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依《民法典》第1172条承担按份责任,按过错程度与原因力划分份额,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

五、典型类案案例详述
案例一:胡某某、王某某诉德某餐厅、蒋某某等生命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27号)

案号/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27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4年5月30日发布);一审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9年3月19日判决;二审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8月8日判决,维持原判。

审理法院: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一审)、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裁判年份:2019年(生效),2024年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

基本案情:15岁的胡某甲与同学在德某餐厅为蒋某某庆祝生日,餐厅违法向未成年人售酒供其饮用。饭后胡某甲提议下湖戏水,不慎溺水身亡。胡某甲父母起诉餐厅及其他六名未成年人、学校索赔。

争议焦点:违法售酒的餐厅、同饮者、同游者之间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

法院裁判要点:各被告之间在胡某甲溺亡前并无共同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侵权,不承担连带责任。售酒行为并非造成溺亡的直接原因,而是与下湖戏水等行为结合后才促成损害后果,单独的售酒行为并不能造成全部损害后果,故餐厅不应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各行为人应按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承担相应的按份赔偿责任。法院认定:胡某甲本人及其监护人承担90%;德某餐厅承担6%;蒋某某承担1%;陈某承担0.8%;王某某承担0.4%;邓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各承担0.6%。

裁判结果:判令德某餐厅赔偿21183.36元,各未成年人监护人按上述比例分别赔偿;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二:丁某诉镇某、吴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因力无法区分时平均承担

案号/来源: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9月发布以案说法。

审理法院: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年份:2024年。

基本案情:丁某驾驶摩托车先与镇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事故受伤;随后耿某驾驶救护车载丁某去医院途中,又与吴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事故,致丁某再次受伤。两次事故对丁某造成损害的原因力大小无法确定。

争议焦点:两次无意思联络的交通事故造成同一损害,原因力无法区分时如何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要点:丁某的损害后果系两次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共同所致,结合事故现场证据、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仍无法确定第一次事故后丁某的受伤程度,亦无法证明前后两次事故对丁某各自造成的损害后果比例。因两次事故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及责任份额无法区分和判断,先由两起事故对损害后果平均承担责任,再依据每次事故中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各自赔偿比例。此系《民法典》第1172条"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的典型适用。

裁判结果:两起事故平均分担损害后果,再按各事故内过错比例划分;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三:龙某城坠楼身亡案——多因一果按过错与原因力划分份额

案号/来源: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审理,二审维持原判;仪陇县人民法院2022年4月发布案例评析。

审理法院: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裁判年份:2021—2022年。

基本案情:3岁的龙某城随父母到李某林正在装修的房屋参观。房屋生活阳台落地窗下部一扇窗仅装窗框未装玻璃,门窗加工经营部未采取临时防护措施,李某林未告知隐患,物业公司未履行监管巡查义务。龙某城从空框处摔落死亡。

争议焦点:门窗经营部、业主、物业公司、监护人之间系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份额如何划分。

法院裁判要点:龙某城的死亡系多种因素偶然结合造成,各行为人之间无共同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侵权,应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和原因力承担按份责任。法院综合过错程度与原因力,酌定:门窗加工经营部承担25%(未装玻璃未防护,明显过错);李某林承担20%(明知隐患未防护未告知);物业公司承担10%(未全面履行监管义务);监护人自行承担45%(带幼儿进入未完工工地,监护不力,主要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按上述比例判令各被告分别赔偿,监护人自担45%。

案例四:李某、何某等健康权纠纷案——帮助侵权的连带责任

案号/来源: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公开发布(2024年)。

审理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裁判年份:2024年。

基本案情:李某挥刀砍伤张某,何某明知李某要打张某仍听从、协助。受害人张某主张李某、何某连带赔偿。

争议焦点:明知他人实施侵权仍提供帮助者,是否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要点:依《民法典》第116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依第1169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李某挥刀砍伤张某应承担侵权责任;何某明知李某要打张某仍听从、协助,构成帮助侵权,应与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判令李某、何某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打两拳赔20余万")。

案例五:未成年人"开门杀"案——共同过失的连带责任

案号/来源:光明网2025年4月报道的公开案例。

审理法院:属地人民法院。

裁判年份:2025年。

基本案情:未成年人赵某驾驶车辆停车不规范,乘客孙某某开门时疏忽大意,开门撞倒他人("开门杀")。交警认定了赵某与孙某某的责任划分。

争议焦点:驾驶员与开门乘客之间系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要点:依《民法典》第116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交警虽认定了赵某与孙某某的责任划分,但赵某作为驾驶员未对乘客进行有效安全提醒、停车不规范,与孙某某开门时的疏忽大意共同导致事故发生,属于二人的共同过失,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判令驾驶员与开门乘客对受害人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

六、类案统一裁判规则提炼
1.

连带责任以法定情形为限。连带责任为加重责任,须有法律明确规定。仅在以下情形成立:(1)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共同实施侵权(第1168条);(2)教唆、帮助他人侵权(第1169条);(3)共同危险行为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第1170条);(4)聚合因果关系,即每人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第1171条)。

2.

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原则上按份。数人无意思联络、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且各行为单独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依《民法典》第1172条承担按份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判断关键在于各行为是否"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若单独任一行为均足以导致全部损害,则升格为连带责任(第1171条)。

3.

按份份额按过错程度与原因力划分。能确定责任大小的,按过错程度轻重与原因力比例划分份额。直接原因、主要原因、距离损害近的原因,原因力大于间接原因、次要原因;重过失重于一般过失、一般过失重于轻过失。

4.

原因力难以确定时平均承担。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无法区分、责任大小难以确定的,依第1172条平均承担责任(如两次事故原因力无法区分时先平均分担,再按各事故内过错划分)。

5.

多因一果中各主体分别担责而非连带。违法售酒、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监护不力等多个无意思联络的行为间接结合造成同一损害的,各行为人按各自过错与原因力承担按份责任,不构成共同侵权。

6.

受害人过错可减轻各侵权人责任。依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相应减轻侵权人责任;在按份责任中,受害人自担部分应先从总损失中扣除,再由各侵权人按份额分担。

7.

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请求的效果。依《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条,赔偿权利人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被告应承担的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七、检索结论与实务启示

案件预判:在多侵权人案件中,原告主张连带责任须举证各被告之间存在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或聚合因果关系;否则法院将依第1172条按份处理。被告若被主张连带责任,应重点抗辩各行为系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单独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请求改判按份责任。

有利分析(原告/赔偿权利人):

■
主张连带责任时,应举证各被告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共同过失(如共同行为、相互配合),或每人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
对帮助、教唆者,依第1169条主张与直接行为人连带。
■
对共同危险行为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依第1170条主张全体连带。

不利分析(被告/赔偿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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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抗辩:各被告之间无意思联络,系分别独立行为;单独任一行为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本案属"多因一果",应按份而非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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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按过错与原因力划分较小份额:如仅系间接原因、次要过失、已尽部分义务。
■
主张受害人自身过错应自担相应比例,减轻己方责任。

诉讼抗辩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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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抗辩:审查是否符合第1168—1171条法定情形,不满足即主张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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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抗辩:举证己方行为系间接原因、原因力较小,请求降低份额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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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抗辩:己方行为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的,主张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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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告放弃部分被告的,主张对被放弃份额不连带。
八、总结

多个侵权人之间责任划分的核心在于区分共同侵权与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有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或教唆帮助、共同危险、聚合因果关系的,承担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分别实施且各行为单独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依《民法典》第1172条承担按份责任,按过错程度与原因力划分份额,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27号进一步明确,违法售酒、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等"多因一果"情形下,各行为人按份担责而非连带。代理人应围绕"是否存在意思联络、各行为是否足以单独造成全部损害、原因力大小"三点,精准主张或抗辩连带责任与按份份额。

Sept. 20, 2026, 4:22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