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检索报告:以"细节考证、观点争鸣"为名贬损英雄烈士事迹与精神的,近亲属私诉与检察公益诉讼并行,均应认定构成侵害名誉荣誉
一、检索主题与检索目的

本报告围绕"荣誉权纠纷"案由项下英雄烈士等荣誉的特殊保护这一争议焦点展开检索。实践中,部分行为人以"细节考证""史料研究""观点争鸣""学术探讨"为名,通过选择性强调与基本事实无关或关联不大的细节,引导公众对英雄烈士英勇抗敌事迹和舍生取义精神产生质疑,从而否定基本事实的真实性,降低英雄烈士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此类行为表面上无明显侮辱性语言,实则以隐蔽方式贬损英烈名誉与荣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构建了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特殊保护的二元救济体系:英雄烈士近亲属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后,此类行为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本次检索的目的在于:第一,明确以"细节考证""观点争鸣"为名贬损英烈行为的侵权认定标准;第二,厘清近亲属请求权与检察公益诉讼的适用边界及衔接关系;第三,提炼可供庭审说理、代理词及答辩状直接援引的统一裁判规则,为英烈名誉荣誉保护类案件的诉讼策略与风险预判提供类案支撑。

二、检索案由、检索关键词与检索范围

检索案由:荣誉权纠纷;名誉权纠纷;一般人格权纠纷;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刑事);民事公益诉讼。

检索关键词:英雄烈士、狼牙山五壮士、葛振林、宋学义、邱少云、叶挺、方志敏、董存瑞、黄继光、卫国戍边英雄、名誉权、荣誉权、细节考证、贬损、丑化、公益诉讼、近亲属、赔礼道歉、精神损害抚慰金。

检索数据库与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99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依法保护英雄人物人格权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各地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官网公开裁判文书、权威新闻报道中的判决书信息。

检索时间范围:2016年1月至2026年9月。

筛选标准:优先选取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全国首例适用新罪名的刑事案件、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覆盖近亲属私诉、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三种救济路径,以及狼牙山五壮士、邱少云、叶挺、卫国戍边英雄等不同英烈对象。

三、关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英烈人格利益保护):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办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可以直接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的意见。
四、检索总体概况

经检索,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类案件已形成较为成熟的裁判规则体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9号(葛长生诉洪振快案)具有直接的指导参照效力,各级法院在类案审理中普遍参照适用。整体裁判倾向如下:

第一,近亲属私诉与检察公益诉讼二元并行。英雄烈士近亲属依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据同条第二款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两种救济途径并行不悖,互不排斥。

第二,细节考证观点争鸣不构成免责事由。法院明确指出,即使案涉文章无明显侮辱性语言,但通过强调与基本事实无关或关联不大的细节,引导读者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产生质疑,否定基本事实真实性,降低其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的,仍构成以贬损、丑化方式侵害名誉荣誉。

第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英烈保护条款的核心要件。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贬损英烈不仅侵害近亲属的人格利益,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民事责任方式以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为主,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权情节、传播范围、主观过错等因素酌定。情节严重的,还可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将英烈姓名、肖像用于商业广告的,同样构成侵权。即使未刻意丑化歪曲英烈形象,将承载民族精神符号的英烈肖像投入商业牟利场景,本质上仍属商用侵权行为。

本次筛选出最具代表性的5个案例,覆盖近亲属私诉(狼牙山五壮士、邱少云、叶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卫国戍边英雄)、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狼牙山五壮士肖像商用)三种路径。

五、典型类案案例详述
案例一: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指导案例99号)

案号:(2015)西民初字第27841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8年12月19日讨论通过,作为第19批指导性案例发布)

基本案情:洪振快撰写并在杂志上发表《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等文章,以"细节考证"为名,对狼牙山五壮士的战斗地点、歼敌人数、跳崖细节等进行所谓"史料考证"。文章无明显侮辱性语言,但通过强调与基本事实无关或关联不大的细节,引导读者对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事迹和舍生取义精神产生质疑,从而否定基本事实的真实性,降低英雄群体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葛振林之子葛长生、宋学义之子宋福保作为近亲属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第一,以"细节考证"为名、无明显侮辱性语言的文章,是否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第二,英雄烈士近亲属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要点: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尽管案涉文章无明显侮辱性的语言,但通过强调与基本事实无关或者关联不大的细节,引导读者对"狼牙山五壮士"这一英雄烈士群体英勇抗敌事迹和舍生取义精神产生质疑,从而否定基本事实的真实性,进而降低他们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洪振快的行为方式符合以贬损、丑化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和荣誉权益的特征。

裁判结果:判令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学义名誉、荣誉的行为;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公告须连续刊登五日,刊登媒体及内容需经法院审核。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二: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案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年9月20日一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英雄人物人格权益典型案例)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2013年5月22日,新浪微博知名博主孙杰(网名作业本,当时拥有603万余粉丝)发文调侃邱少云事迹,将邱少云在火海中牺牲与烤肉相联系,进行恶意戏谑。此后,加多宝公司在其商业宣传活动中,与孙杰的上述不当言论相互呼应,进一步扩大了侵权言论的传播范围和负面影响。邱少云烈士之弟邱少华作为近亲属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第一,网络博主以戏谑方式调侃英烈事迹是否构成侵权;第二,企业在商业活动中与侵权言论相互呼应的,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第三,英烈近亲属是否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裁判要点:邱少云烈士生前的人格利益仍受法律保护,邱少华作为邱少云的近亲属,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孙杰发表的言论将邱少云在火海中一动不动与烤肉相联系,以讽刺、调侃方式损害邱少云烈士的人格尊严和英雄形象,主观过错明显。加多宝公司在其策划的商业活动中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其对孙杰发表的影响较大的不当言论进行呼应而未予审查,存有过错,亦应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孙杰和加多宝公司已主动删除原始侵权言论,只能通过赔礼道歉、消除方式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判令孙杰、加多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邱少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公告须连续刊登五日;二被告连带赔偿邱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案例三:叶正光等诉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侵权纠纷案

案号:(2018)陕0113民初8937号

审理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暴走漫画经营者)于2018年5月在其网络平台发布短视频,该视频篡改了叶挺烈士在皖南事变后于狱中创作的《囚歌》的内容,以戏谑、恶搞方式对英烈作品进行歪曲和亵渎。叶挺烈士近亲属叶正光等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涉英烈保护名誉侵权典型案件。

争议焦点:第一,篡改英烈作品内容、以恶搞方式亵渎英烈精神,是否构成名誉侵权;第二,英烈近亲属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如何确定;第三,《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后受理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

法院裁判要点:西安摩摩公司制作的视频篡改了叶挺烈士在狱中创作的《囚歌》内容,亵渎了叶挺烈士的大无畏革命精神,损害了叶挺烈士的名誉,不仅给叶挺烈士亲属造成精神痛苦,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具有违法性且其主观过错明显,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裁判结果:判令西安摩摩公司在三家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被告已在《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等媒体刊载道歉信。

案例四:仇子明(辣笔小球)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

案号: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31日一审判决(全国首例适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2021年2月19日,被告人仇子明(新浪微博名辣笔小球)为博取眼球、获取更多关注,使用其个人注册账号先后发布两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事迹,诋毁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相关言论在网络上迅速扩散,阅读量达202569次,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仇子明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争议焦点:第一,在网络上歪曲、诋毁卫国戍边英雄官兵事迹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第二,刑事程序与民事公益诉讼如何衔接;第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赔礼道歉责任的承担方式。

法院裁判要点:仇子明在信息网络上歪曲、诋毁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已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公益诉讼人职责,提请追究仇子明刑事责任,并请求判令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仇子明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仇子明有期徒刑八个月;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宣判后仇子明未提出上诉。

案例五: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诉易县某公司侵害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烈士肖像、名誉、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号: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9日一审判决(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河北省易县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外包装上,未经授权使用狼牙山五壮士的肖像作为包装设计元素,将承载民族精神符号的狼牙山五壮士肖像直接投入商业牟利场景。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经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以该公司侵害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烈士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争议焦点:第一,将英雄烈士肖像用于商品包装进行商业牟利,是否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第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公告程序是否完备;第三,即使未刻意丑化歪曲英烈形象,仅将英烈肖像用于商业宣传是否仍构成侵权。

法院裁判要点: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某公司虽未刻意丑化歪曲英烈形象,但其将承载民族精神符号的狼牙山五壮士肖像直接投入商业牟利场景,本质仍是商用侵权行为,违背社会公众对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与精神的普遍认识,伤害人民群众寄托于英烈身上的民族情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裁判结果:支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已将使用红根儿品牌包装的所有产品外包装销毁,停止使用包装册、标签、宣传册,删除相关宣传视频,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制作并发布了介绍狼牙山五壮士精神的宣传内容。

六、类案统一裁判规则提炼

结合上述类案,可提炼以下统一裁判规则,供庭审说理、答辩及代理词直接援引:

第一,以细节考证、史料研究、观点争鸣为名贬损英烈事迹精神的,仍构成侵权,学术研究名义不构成免责事由。 即使案涉文章无明显侮辱性语言,但通过强调与基本事实无关或关联不大的细节,引导读者对英雄烈士英勇抗敌事迹和舍生取义精神产生质疑,否定基本事实真实性,降低其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的,符合以贬损、丑化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和荣誉权益的特征。

第二,英雄烈士近亲属依法享有诉权,近亲属范围及于子女等直系亲属。 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如烈士的子女、弟妹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近亲属既可以自己的名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第三,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在近亲属不提起诉讼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履行三十日公告程序;公告期满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检察机关也可以直接征询英雄烈士近亲属的意见。

第四,将英雄烈士姓名、肖像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或商品包装,即使未刻意丑化,仍构成侵权。 英烈姓名、肖像承载民族精神符号,将其投入商业牟利场景,本质上违背社会公众对英烈事迹与精神的普遍认识,伤害人民群众寄托于英烈身上的民族情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商业主体在经营活动中与侵权言论相互呼应、扩大传播的,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在其策划的商业活动中,对网络上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的不当言论予以呼应、利用或推广,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的,应当与言论发布者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第六,民事责任以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为主,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情节酌定。 赔礼道歉公告须连续刊登一定期限,刊登媒体及内容需经法院审核。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根据侵权情节、传播范围、主观过错、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从1元象征性赔偿到10万元不等。

第七,情节严重的侵害行为,同时触发刑事责任。 在信息网络上歪曲、诋毁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情节严重的,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可判处有期徒刑;检察机关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人还须承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七、检索结论与实务启示

案件预判: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权利方胜诉率极高。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审查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侮辱、诽谤,更注重考察该行为是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是否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情感。以学术自由、言论自由、细节考证作为抗辩理由的,在类案中几乎均未获法院支持。

有利分析:对于英烈近亲属及检察机关而言,现有法律体系(《民法典》第185条、《英雄烈士保护法》、《刑法修正案(十一)》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提供了民事、行政、刑事三重保护。指导案例99号确立的裁判规则具有参照效力,各地法院裁判尺度高度统一。赔偿方面,虽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总体不高,但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方式对侵权人具有较强的惩戒和教育功能。

不利风险(针对被告方):第一,被告几乎难以胜诉,仅在赔偿数额、责任承担方式上存在抗辩空间;第二,细节考证、观点争鸣的抗辩不被采纳,法院关注的是行为的客观效果而非主观名义;第三,即使主动删除侵权内容,仍须承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第四,商业主体若与侵权言论存在呼应、利用关系,将承担连带责任;第五,情节严重的,可能从民事侵权升级为刑事犯罪。

诉讼抗辩要点(针对被告方):第一,若被诉内容确有充分史料依据,且未引导公众质疑英烈基本事迹和精神价值的,可主张属于正当学术研究范畴;第二,若已在诉前主动删除侵权内容、消除影响的,可主张减轻责任;第三,若侵权言论的发布与企业经营活动无直接关联,可主张不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就赔偿数额提出抗辩,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侵权情节、获利情况等因素酌定。但须明确,在现有裁判规则下,完全免除侵权责任的可能性极低。

代理策略建议:对于英烈近亲属或检察机关,应及时固定侵权内容的公证证据,重点收集侵权内容传播范围、阅读量、转发量等证据,以及该内容是否引导公众对英烈基本事实产生质疑的证据。庭审中应强调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作为中华民族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体现的特殊地位,突出被诉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性。对于被告方,应尽早停止侵权、主动消除影响,争取在责任承担方式上获得较轻处理。

八、总结

英雄烈士等荣誉的特殊保护,是《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与《英雄烈士保护法》共同构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格权保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9号确立的裁判规则表明:以细节考证、观点争鸣为名,通过选择性强调无关细节引导公众质疑英烈基本事迹和精神价值的,即使无明显侮辱性语言,仍构成侵害名誉荣誉。近亲属私诉与检察公益诉讼二元并行,商业滥用英烈肖像牟利亦属侵权,情节严重者还须承担刑事责任。

实务中,代理律师应准确把握《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二元救济体系,注意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前的三十日公告程序要求。对于权利方,应注重收集侵权内容传播范围及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证据;对于被告方,应尽早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在赔偿数额和责任方式上争取合理空间。此类案件不仅是个案纠纷,更涉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裁判结果具有鲜明的价值导向和社会教育意义。

Sept. 21, 2026, 6:59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