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检索报告:荣誉权侵权责任以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荣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为主,精神损害抚慰金依六因素酌定且与侵权影响范围相当
一、检索主题与检索目的

本报告围绕荣誉权纠纷项下"侵权责任承担"这一争议焦点展开,具体涵盖以下子问题:(1)停止侵害、恢复荣誉(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非财产性责任方式的适用条件与执行方式;(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范围与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如何保持相当;(3)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酌定标准、考量因素与金额区间;(4)侵权人已自行停止侵权或致歉时,责任方式如何减免。

检索目的在于为荣誉权纠纷案件的庭审说理、答辩及代理词撰写提供类案裁判规则支撑,明确法院在责任承担方式选择与精神损害赔偿金额酌定上的统一司法口径。

二、检索案由、检索关键词与检索范围

检索案由:荣誉权纠纷(含名誉权纠纷中涉及荣誉侵权责任承担的关联案例,并在引用时明确标注案由)。

检索关键词:荣誉权纠纷;恢复荣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名誉荣誉;英雄烈士;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酌定。

检索范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保护英雄烈士人格权益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公告网公开判决信息及权威媒体报道的判决书内容。

检索时间范围:2016年1月至2026年9月,兼顾1990年代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涉及荣誉权责任承担的经典案例。

三、关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三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四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四、检索总体概况

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库及人民法院公告网等渠道检索,以"荣誉权纠纷"为精确案由并涉及责任承担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公开裁判文书数量较少。已公开的荣誉权纠纷案件主要集中于以下类型:一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近亲属或检察机关提起),二是荣誉称号被非法剥夺或贬损案件,三是名誉权纠纷中附带主张荣誉权保护的案件。

经筛选,本报告选取5件最具代表性的类案,覆盖以下责任承担方式的裁判情形:(1)仅判令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而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2)公开赔礼道歉并判令象征性精神损害赔偿;(3)公开赔礼道歉并判令较高金额精神抚慰金;(4)已主动致歉并补救的,判令精神抚慰金但不再重复判令赔礼道歉。整体裁判倾向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为荣誉权侵权案件的首要责任承担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仅在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时酌定支持,且金额通常显著低于诉请金额。

五、典型类案案例详述
案例一: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

案号:(2015)西民初字第27841号(一审);(2016)京02民终6272号(二审)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由:名誉权、荣誉权纠纷

基本案情:2013年,被告洪振快在财经网发表《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一文,并在《炎黄春秋》杂志发表《"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文章以历史细节考据为名,对"狼牙山五壮士"跳崖地点、战斗伤亡、是否拔群众萝卜等细节提出质疑,引导读者否定英雄事迹的真实性,降低英雄形象和精神价值。原告葛长星系狼牙山五壮士之一葛振林之子,起诉请求判令洪振快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争议焦点:以细节考据为名贬损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裁判要点:法院认为,案涉文章无明显侮辱性语言,但通过强调与基本事实无关的细节,引导读者对英雄事迹产生质疑,从而否定基本事实真实性,降低英雄形象和精神价值,符合以贬损、丑化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和荣誉权益的特征。案涉文章经刊物发行和网络传播,在全国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不仅损害个人名誉和荣誉,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裁判结果:一、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名誉、荣誉的行为;二、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洪振快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葛长生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该公告须连续刊登五日,公告刊登媒体及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洪振快承担。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未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二: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案号:(2015)大民初字第10012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案由:一般人格权纠纷(涉及邱少云烈士名誉、荣誉)

基本案情:2013年5月,被告孙杰在新浪微博以"作业本"账号发文,以侮辱、调侃方式贬损邱少云烈士。加多宝公司在微博上与孙杰互动并进行商业营销。邱少云烈士之弟邱少华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争议焦点:通过网络言论及商业营销贬损烈士名誉、荣誉的,责任承担方式如何确定。

法院裁判要点:法院认为,邱少云烈士生前人格利益仍受法律保护,邱少华作为近亲属有权提起诉讼。孙杰发表的言论将邱少云烈士的事迹进行恶意调侃和贬损,加多宝公司以商业营销方式配合传播,二被告均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因孙杰、加多宝公司已主动删除原始侵权言论,只能通过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方式消除侵权后果。

裁判结果:一、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邱少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该公告须连续刊登五日;二、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邱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案例三:叶挺烈士近亲属叶正光等诉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侵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宣判时间:2018年9月28日
案由:名誉权纠纷(涉及叶挺烈士名誉、荣誉)

基本案情:2018年5月,被告西安摩摩公司通过其自媒体账号"暴走漫画"在"今日头条"发布短视频,将叶挺烈士《囚歌》中"爬出来吧,给你自由"篡改为"爬出来吧,无痛人流"。视频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引发舆论关注。叶挺烈士近亲属七人起诉,请求判令停止侵害、在国家级媒体公开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100万元。

争议焦点:篡改烈士诗作制作网络视频并广泛传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如何酌定。

法院裁判要点:法院认为,被告作为自媒体运营商,理应认识到《囚歌》体现的精神价值,应当预见篡改行为将损害叶挺名誉并伤害近亲属感情,主观过错明显。涉案视频虽已下架,被告亦曾致歉,但其行为已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应在国家级媒体正式公开道歉。关于精神抚慰金,法院综合考量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行为具体情节、侵权后果、获利情况、承担责任经济能力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并考虑到诉前视频已下架、被告当庭认错致歉等情节,为体现对侵权行为的惩罚与警示,酌情认定精神抚慰金10万元。

裁判结果:一、被告西安摩摩公司在国家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道歉,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二、被告西安摩摩公司向七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原告诉请100万元)。

案例四:李林诉《新生界》杂志社、何建明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1996年12月6日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1997年3月21日判决)
案由:名誉权纠纷(涉及已故科学家李四光名誉、荣誉,近亲属主张)

基本案情:被告何建明在《新生界》杂志1995年第3期发表长篇报告文学《科学大师的名利场》,对著名地质学家李四光进行不恰当描写,多处情节缺乏客观事实根据,将地质学家谢家荣含冤自尽暗示为李四光运用政治斗争手段所致。李四光之女李林起诉,请求收回文章、在多家报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费100万元。

争议焦点:文学作品失实侵害死者名誉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酌定,赔礼道歉媒体范围如何确定。

法院裁判要点:法院认为,文章部分内容严重失实,使社会公众对李四光作出贬损评价,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李林因父名誉受侵害而遭受精神损害,应予支持,但诉请赔偿数额过高,酌情判处。《新生界》杂志社未尽审查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

裁判结果:一、停止向社会发行、赠送侵权杂志;二、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光明日报》《中国地质矿产报》《新生界》杂志上发表经法院审查的致歉声明,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三、何建明支付李林精神抚慰金5000元、赔偿金5000元;《新生界》杂志社支付李林精神抚慰金5000元(原告诉请100万元);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维持。

案例五:彭家惠诉《中国故事》杂志社名誉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由:名誉权纠纷(涉及辛亥革命烈士彭家珍名誉、荣誉,近亲属主张)

基本案情:《中国故事》杂志1998年第4期刊登小说《祸祟》,将辛亥革命烈士彭家珍虚构为反面人物,描写为"恶魔"、英国情报机关保镖,并虚构其不正当男女关系内容。杂志社得知侵权后,在多家报纸刊登《郑重致歉》,在杂志上刊载缅怀烈士专稿,并销毁侵权杂志。彭家珍烈士之妹彭家惠起诉,要求深刻赔礼道歉、在海内外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费465000元及物质损失38590元。

争议焦点:出版单位已主动致歉并采取补救措施的,是否仍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点:法院认为,杂志社未尽审查义务,致使严重失实作品发表,存在明显主观过错。但杂志社在得知侵权后及时采取登报致歉、刊载缅怀专稿、销毁侵权杂志等措施,已实际履行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义务,态度真诚、行为有效,可不再重复判令上述责任。鉴于侵权行为对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仍应赔偿相应精神抚慰金。

裁判结果:一、杂志社赔偿彭家慧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一审判决精神损失5万元,二审变更为精神抚慰金5万元,原告诉请465000元);二、杂志社赔偿因诉讼支出的复印费、差旅费等共计500元;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六、类案统一裁判规则提炼

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顺位:停止侵害为首要责任方式,凡侵权行为仍在持续的,法院均首先判令停止侵害(删除侵权内容、停止发行侵权出版物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荣誉)、赔礼道歉为并列适用的非财产性责任方式,法院通常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影响范围确定赔礼道歉的载体、持续时间和内容审核要求。

消除影响与赔礼道歉的相当性规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方式和范围应当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网络侵权的,在网络平台或相当影响力的媒体上道歉;报刊侵权的,在原侵权报刊或同等层级报刊上道歉;影响全国的,在国家级媒体道歉。赔礼道歉公告通常须连续刊登五日,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侵权人拒不履行的,法院可在媒体上发布公告或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条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须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为前提。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一般仅判令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案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方可在非财产性责任之外另行判令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酌定因素:依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五条,法院综合考量六项因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区间:从类案看,普通名誉荣誉侵权案件的精神抚慰金从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案例一因原告未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且以恢复名誉为核心诉求,未判付抚慰金;案例二原告仅主张1元,法院判令象征性赔偿1元;案例四普通报刊侵权案件判付精神抚慰金合计1万元;案例五因杂志社已主动补救,判付5万元;案例三因网络广泛传播、商业机构主观恶意明显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判付10万元。原告主张的高额赔偿(如100万元、46.5万元)法院通常大幅酌减,酌减幅度可达90%以上。

法人不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依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四条,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受侵害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仅自然人或其近亲属有权主张。

死者荣誉受侵害的近亲属救济:依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死者的荣誉受到侵害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近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近亲属。英雄烈士荣誉受侵害的案件中,近亲属精神痛苦与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并行考量。

主动补救对责任承担的影响:侵权人在诉前已主动删除侵权内容、登报致歉、采取补救措施的,法院可不再重复判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但不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付(如案例五)。反之,侵权人拒不致歉或态度恶劣的,法院在酌定精神抚慰金时会从高考量。

七、检索结论与实务启示

案件预判:荣誉权纠纷案件中,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获得支持的概率较高,法院对责任成立的认定相对审慎,但一旦认定侵权成立,通常会支持与侵权影响范围相当的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持与否取决于是否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且金额由法院在较大幅度内自由酌定,诉请金额与判决金额之间通常存在较大差距。

对原告方的有利因素:(1)英雄烈士荣誉受侵害案件中,法院倾向于从严认定侵权、从宽适用赔偿;(2)侵权行为通过网络广泛传播、侵权人具有商业获利或主观恶意明显的,精神抚慰金金额可相应提高;(3)侵权人拒不道歉或态度恶劣的,法院会在酌定时予以惩戒性考量;(4)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对原告方的不利因素:(1)精神损害抚慰金须以"严重精神损害"为前提,轻微侵权或影响范围有限的,法院可能不支持;(2)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3)原告主张的高额精神抚慰金通常被大幅酌减,缺乏证据支撑的高额诉请不具有可预期性;(4)侵权人已主动停止侵权并致歉的,法院可能不再重复判令赔礼道歉。

诉讼抗辩要点(被告方):(1)如已在诉前主动删除侵权内容、停止侵权行为,应主张停止侵害责任已无适用必要;(2)如已主动登报致歉、采取补救措施,应主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责任已实际履行,请求法院不再重复判令;(3)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从侵权人过错程度轻微、侵权影响范围有限、未造成严重后果、原告自身有过错等角度抗辩,并主张原告对损害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减轻赔偿责任;(4)原告主张过高赔偿金额的,应指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酌减。

赔偿金额主张策略:原告方应根据侵权行为的传播范围、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是否具有商业获利、受诉法院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预估精神抚慰金金额。普通荣誉权侵权案件建议主张1万元至5万元区间;涉及网络广泛传播、商业机构恶意侵权或英雄烈士荣誉受损情节严重的,可主张5万元至10万元区间。不宜盲目主张畸高金额,以免增加诉讼成本且不被支持。同时应重点举证侵权行为的传播范围、持续时间、侵权人获利情况及自身遭受的精神痛苦后果,以支撑赔偿金额主张。

八、总结

荣誉权纠纷中侵权责任的承担以非财产性责任方式为核心。法院首先适用停止侵害,其次根据侵权行为具体方式和影响范围判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荣誉,且上述责任方式须与侵权影响范围相当。精神损害抚慰金仅在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时予以酌定支持,酌定时综合考量侵权人过错程度、行为情节、损害后果、获利情况、经济能力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从类案看,精神抚慰金金额从1元象征性赔偿至10万元较高额赔偿不等,原告主张的高额赔偿通常被大幅酌减。侵权人主动停止侵权并致歉的,可减免重复的非财产性责任,但不当然免除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人不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合理设定诉讼请求金额,重点举证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与损害后果,并善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责任方式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组合策略。

Sept. 21, 2026, 6:59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