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条"被踢出845个工作群"的新闻看愣了很多打工人。
重庆姑娘小古(化名)在一家传媒公司干了6年多,某天起电脑被搬走、工位被摄像头对着、领导被禁止给她派活,微信里的工作群一个接一个把她踢出去,整整踢了845个。她照常打卡上班,却坐了近一个月"冷板凳",最后半个月工资到账只有55元。
很多人看完第一反应是:这也太阴了。但第二反应往往是错的——"公司不搭理我、不给我活干,我还能怎么办?只能自己辞职走人呗。"
恰恰相反。这起已经走完仲裁、一审、二审的真实案件,法院最终判公司支付63808.38元。今天我们就把这个案子拆开讲清楚:遇到职场"冷暴力",法律到底站在哪一边。
以下事实综合自光明网、齐鲁晚报、封面新闻、重庆晨报等公开报道及重庆市大足区人社局2026年9月1日发布的情况通报,当事人为化名。
小古2019年6月17日大学毕业后入职重庆一家传媒公司,做视频运营,一干就是6年多。
变故发生在2025年9月。老板口头提出调岗,但没给任何理由,又让主管转告她"先在家休息三天"。小古担心被记旷工,没敢回家,坚持每天到公司打卡。
她的"拒绝休息"换来的是一整套冷板凳操作:办公电脑被人搬走;工位被摄像头正对着;上级主管被明令禁止给她安排任何工作;她每天在群里主动问领导"有没有活干",永远收不到回复。
与此同时,微信工作群开始一个接一个把她移出。公司每接一个业务就拉一个群,几年攒下几百个群,光置顶就有128个。领导不仅自己踢,还叫来五六个当群主的员工分批操作,"退群通知响了一上午"。最后统计,累计被移出845个群。
坐了近一个月冷板凳后,2025年10月14日,小古向公司邮寄了一份**《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正式解除劳动关系。
离职后的工资结算更让人看不懂:9月工资比平时少了一大截(她称平时月薪约8000至10000元,9月只发了3514元),索要工资条没有回应;10月上了半个月班,公司助理在仲裁开庭前转来55元,老板微信直接把她拉黑。
2025年11月14日,小古向重庆市大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小古也提起反诉。
一审法院判决书长达194页,判决公司支付2025年9月、10月工资合计8367.58元、2021至2025年加班费3112.99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10.05元、经济补偿金53491.56元。
公司继续上诉。2026年8月21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基本维持一审,仅将未休年休假工资调整为1905.05元,加班费改判为仅认定2025年9月的44.19元,公司合计支付63808.38元。8月27日,公司全额履行。
9月1日,大足区人社局发布通报确认此事,并表示对小古新提出的社保诉求将会同有关部门核处。9月14日,小古发视频称公积金追缴已到账;针对加班费部分,她已申请再审,社保问题仍在继续投诉。
这起案子看似一地鸡毛,其实是三条法律线拧在一起。
第一条线:公司"不安排工作"到底算什么
很多人以为,"你不干活,公司就可以不发工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电脑被搬走、账号被踢、领导被禁止派活——这不是员工不干活,而是公司单方面掐断了劳动条件,让你想干也干不了。法院正是顺着这个逻辑,认定公司构成"未提供劳动条件"。
再叠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社保少缴这两个情节,小古依据第三十八条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就不是"主动辞职",而是因公司过错而解除。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这种情况下公司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是"每工作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即大家常说的N)。小古干了6年多,经济补偿金按6.5个月工资计算,这就是判决里53491.56元的来源。
第二条线:离职时工资必须一次性结清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写得很明白: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公司拖到下个月发薪日、甚至只转55元了事,本身就违反这一规定。这也是法院支持她9月、10月欠付工资的依据。
第三条线:加班费为什么只判了44.19元
这是全案最值得打工人警醒的部分。
小古手里有好几个G的加班证据——工作照、聊天记录、外出审批单。但她和公司签的劳动合同里埋了两条"陷阱条款":一是加班必须书面审批,未经批准自行延时不算加班;二是员工对工资有异议,必须在收到工资三日内书面提出。
小古每月签字确认工资表,纠纷前从未按合同提过书面异议。二审法院据此认为,2025年9月之前的加班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审批程序,也过了约定异议期,只支持了最后一个月的44.19元。
这不是说"加班审批条款"天然有效,而是提醒大家:举证不能的后果,会实实在在落到自己头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考勤、审批、聊天记录,缺一样都可能败诉。
三层责任怎么分
误区一:"公司不搭理我、不给我活干,我只能自认倒霉自己走"
错。这是典型的变相逼退。
公司不安排工作、搬走电脑、踢出工作群、冻结账号,法律上叫"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你不但不能被算成旷工,反而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被迫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小古赢的核心,就是她没有傻乎乎地写"个人原因离职",而是发了一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
误区二:"合同写了加班要领导签字审批,没审批的加班就白加"
半对半错。
对的一面是:司法实践中,加班审批制度确实会影响举证责任。如果公司有明确的审批流程,而你既没申请也没留任何工作痕迹,法院很难认定你加过班。
错的一面是:审批条款不能把所有客观加班都一笔勾销。如果你能拿出考勤记录、深夜工作群消息、邮件发送时间、客户沟通记录、领导安排任务的聊天截图,证明加班是用人单位安排或默许的,即使没有书面审批,也可能被认定。关键不是那张审批单,而是你有没有留下证据链。
误区三:"公司少交社保、欠公积金,得去劳动仲裁打官司"
错。这是很多人跑错门的根源。
社保和公积金属于行政征缴范畴,不是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仲裁委一般不受理"要求补缴社保"的请求。正确的路径是:直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由行政部门责令公司补缴。小古的公积金能这么快追缴到账,走的就是这条路,而不是等法院判。
把这起案子翻译成一份可以照着做的流程:
第一步:照常上班,绝不旷工
公司让你"回家休息三天",不要真回家。每天正常打卡、拍照留痕。你一缺勤,公司立刻就能按"旷工"反咬一口。
第二步:书面索要工作安排
不要只在微信里问一句。用邮件、企业微信、甚至EMS,正式向领导和人事发函:"本人正常到岗,但至今未收到任何工作安排,请公司明确岗位职责。"所有沟通记录截图保存。这一步是在固定"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的证据。
第三步:攒齐四类证据
打卡记录、工资银行流水和工资条、劳动合同和社保缴费记录、能证明加班或被冷待的聊天/邮件/群通知截图。小古那几个G的证据,就是这么一点点攒下来的。
第四步:离职理由千万别写错
不要写"个人原因",更不要主动提交辞职信。如果决定走,向公司EMS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写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哪一项(未提供劳动条件/拖欠工资/未缴社保),并保留邮寄底单。
第五步: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
从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公司注册地或实际工作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不收费。对裁决不服的,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第六步:社保公积金走行政投诉
带上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去社保局、劳动监察大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投诉。这条路比打官司快,而且不需要等仲裁结果。
第七步:申请强制执行
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的,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书里通常还会写明,逾期不付钱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小古的故事之所以上热搜,不只是因为"845个群"这个数字有冲击力,而是因为它戳中了无数打工人的共同恐惧:不用你开口,公司就能用一种看起来"没违法"的方式,把你逼到自己走。
但这起案子告诉我们:搬走电脑不等于你旷工,踢出群聊不等于你自动离职,半个月55元不等于工资就该这么算。法律给被迫离职的人留了一扇门——经济补偿金、欠薪、加班费、未休年假、社保补缴,一项一项都能算清楚。
真正决定输赢的,往往不是你有没有理,而是你有没有在事情发生的当时就把证据留住、把函件发对、把门走对。
如果你身边也有正在经历"冷板凳"的朋友,把这篇文章转给他。也许哪一天,它就能帮人省下一年的委屈和6万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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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公开报道与现行法律撰写,所涉判决金额、时间均来自媒体披露及政府通报,未引用未经公开的案号。个案结果受具体证据影响,本文不构成针对特定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