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与医药领域合规盘点(26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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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周期:2026年9月15日—9月22日。本期聚焦医疗器械与医药行业本周监管动态、飞行检查、行政处罚与检察履职案例,按事件热度与合规影响力排序,为医药械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轻量化合规参考。
一、国家药监局飞检:吉林沃鸿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严重缺陷

【事件概况】
2026年9月21日,国家药监局发布2026年第33号飞行检查通告,组织检查组对吉林省沃鸿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展飞行检查,认定其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检查发现:企业管理者代表、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岗位职责权限和任职要求规定不完整或未执行;部分作业指导书内容不全,不能有效指导实际生产;部分产品生产记录缺失,不符合追溯要求;产品放行审核把关不严,部分批次产品无环氧乙烷残留项目检测原始记录。上述情形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机构与人员、文件管理、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的相关要求。属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已介入处置。

【法律合规解读】

1.
核心定性:该案属于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GMP)系统性不符合项,涉及机构职责、文件记录、过程控制、放行检验多个环节,已构成"严重缺陷",可能触发停产整改、产品召回乃至行政处罚。
2.
主要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六条;《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相关要求;《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3.
企业风险:注册人/备案人作为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人,受托生产企业的体系缺陷同样可追溯至注册人;若已上市产品存在质量隐患,依条例第六十七条须主动召回,拒不召回将被责令召回并处罚款。
4.
合规建议:企业应立即对照本次通告缺陷项开展自查,重点核查管代履职记录、作业指导书与实际工序一致性、批生产记录完整性、环氧乙烷灭菌残留检验原始记录;对历史放行批次开展风险评估,必要时主动启动召回。
5.
监管趋势:2026年9月15日国家药监局同步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导原则》(国药监械管〔2026〕14号),明确"多项不符合项相互关联导致系统性风险的,视为关键不符合项""前两次检查重复出现的不符合项风险等级上调",企业重复违规成本显著上升。
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导原则》正式印发

【事件概况】
2026年9月1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国药监械管〔2026〕14号),对2015年版检查指导原则进行系统更新。新指导原则细化了检查结论判定规则,强调基于产品风险分级研判不符合项严重程度,对系统性风险、重复出现问题的情形明确升档处理;对检查结论为"暂停生产整改"的企业,要求其全面评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必要时召回相关产品。

【法律合规解读】

1.
核心定性:该文件是医疗器械生产监管的执法标尺更新,直接影响飞检、体系考核、许可现场检查的结论与后果,企业应按新口径重建内部自查与迎检体系。
2.
主要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六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3.
企业风险:旧版指导原则下"一般缺陷"在新版下可能被判定为系统性关键不符合项;前两次检查重复出现的问题将被上调风险等级,直接关联停产整改。
4.
合规建议:注册人/生产企业应在1—2个季度内完成内部质量体系文件与新指导原则对标,建立"缺陷项台账+重复问题预警"机制;对既往飞检、体系考核问题清单进行回头看,避免重复犯错。
5.
提示:委托生产模式下,注册人须将受托方质量体系纳入自身管理体系,不得因"委托生产"而转移首要责任。
三、国家药监局明确含汞医用体温计过渡期销售口径

【事件概况】
2026年9月15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含汞医用体温计销售问题的复函》(9月14日签发),就山东省药监局请示答复: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和相关政策要求,2026年1月1日前合规生产、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588-2001《玻璃体温计》要求、且仍在产品有效期内的含汞医用体温计,可以继续销售。2026年1月1日起,我国已依据《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全面禁止生产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产品。复函发布后,多地药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关注库存处置与合规销售边界。

【法律合规解读】

1.
核心定性:复函明确了"禁产不禁售"的过渡期安排,合规销售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生产日期在2026年1月1日之前、符合GB 1588-2001旧国标、仍在产品有效期内。
2.
主要法律依据:《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履约要求;国家药监局2020年《关于履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有关事项的通知》;GB 1588-2001《玻璃体温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关于经营企业进货查验、销售记录的规定。
3.
经营企业风险:若销售2026年1月1日后生产的含汞体温计、或销售已过效期产品,将构成违法经营;无法提供合法购进票据与生产时间证明的,同样面临处罚。
4.
合规建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立即盘点库存含汞体温计,核对生产日期、执行标准、有效期三要素,建立专项销售台账;对2026年1月1日后到货的同类产品一律拒收并追溯上游;不得借"复函允许销售"夸大宣传或继续采购新货。
5.
行业提示:含汞产品退市是长期趋势,企业应加快电子体温计、无汞体温计等替代品类的备货与认证切换。
四、重庆一药品经营企业被拟罚175万元:暂停销售后仍交易、流向不可追溯

【事件概况】
2026年9月18日,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告知送达公告。经查,某药品经营企业在被药监部门采取暂停销售药品的风险防控措施后,仍发生药品交易行为;所经营药品无记录、流向不可追溯、无购销相关凭证。该局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拟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改正并罚款175万元。

【法律合规解读】

1.
核心定性:该案触及药品经营两大红线——拒不执行风险控制措施、购销记录缺失导致药品追溯链断裂,属于《药品管理法》"情节严重"档处罚情形。
2.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药品经营过程记录与凭证要求)、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购销记录规定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关于暂停销售、追溯管理的要求。
3.
企业风险:除高额罚款外,情节严重可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责任人员可被禁止十年内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若涉及假劣药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4.
合规建议:药品批发、连锁企业应建立"监管措施响应机制",收到暂停销售、召回通知后须在系统内立即锁定对应品种,禁止出库;购销记录、票据、冷链数据须可追溯至最小销售单元;对线上渠道、异地仓、加盟商须同步管控。
5.
行业警示:本案为9月地方药监系统公开的高金额罚单之一,与四川药监局9月11日作出的10万元罚没决定、安徽药监局9月对中药饮片企业不符合要求的公告,共同显示9月药品流通环节执法保持高压。
五、重庆江津检察建议推动"保健品藏处方药"全链条治理

【事件概况】
据9月21日公开报道,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保健品中暗藏处方药问题,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随后江津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开展拉网式清查,累计检查经营企业271家次、医疗机构112家次,立案26件,作出行政处罚3家,5家企业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6年7月,江津区检察院已联合公安、市场监管建立"食药领域案件三方会商机制",统一证据固定、涉案金额认定等执法司法标准,推动从"一案一整治"迈向行业长效治理。

【法律合规解读】

1.
核心定性:在普通食品/保健品中非法添加处方药成分,可能同时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触发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通过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履职。
2.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禁止在食品中添加药品);《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3.
主体风险:保健品生产经营者、电商平台、直播带货主播、线下会销组织者均可能被追责;明知他人违法仍提供仓储、物流、支付便利的,可能构成共犯。
4.
合规建议:食品/保健品企业应建立原料与成品处方成分检测机制,严禁在标签、宣传中暗示治疗功效;电商平台应加强对"减肥""降压""降糖"类商品的关键词与成分审查;会销、直播场景须留存宣传话术录像备查。
5.
执法趋势:行刑衔接+检察建议已成为食药领域常规打法,企业不能再以"只是广告宣传问题"规避刑事与公益诉讼风险。
小结:本周共性合规风险与防范提示

本周医疗器械与医药领域呈现三条主线:一是生产端体系检查趋严,飞检通告+新版检查指导原则同步落地,重复缺陷、系统性缺陷将被从重处理;二是经营端追溯与票据要求收紧,重庆175万罚单、多地抽检通告均指向购销记录缺失、拒不执行风险控制措施;三是新兴与边缘品类监管边界清晰化,含汞体温计过渡期口径、保健品添加处方药治理,都在明确"灰色地带"不可灰色。

通用防范提示:① 立即对照新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导原则》开展内部对标;② 建立监管措施(暂停销售、召回、风险警示)的系统级响应与锁定机制;③ 库存涉过渡期产品(含汞体温计、旧国标器械)逐项核对生产时间、标准、效期;④ 保健食品、特医食品、电商直播渠道开展处方添加与宣称合规自查;⑤ 保留完整购销凭证与追溯数据,确保可随时应对飞检与协查。

备注
事件权威信源
1.
国家药监局《关于吉林省沃鸿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飞行检查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3号)》:https://www.nmpa.gov.cn/ylqx/ylqxfxjc/20260921090820193.html
2.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国药监械管〔2026〕14号):https://www.nmpa.gov.cn/directory/web/nmpa/xxgk/fgwj/index.html
3.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含汞医用体温计销售问题的复函》: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gzwj/gzwjylqx/20260915105457126.html
4.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送达公告》(2026-09-18):https://yaojianju.cq.gov.cn/zwxx_217/gggs/202609/t20260918_16095180_wap.html
5.
光明网《水银体温计能否继续销售?国家药监局回复》:https://m.gmw.cn/2026-09/15/content_1304564163.htm
6.
九派快讯《保健品中暗藏处方药,检察建议推动行业全链条治理》:http://m.toutiao.com/group/7687997497410585123/
7.
2026年全国药品安全宣传周在京启动(国家药监局):https://www.nmpa.gov.cn/yaowen/ypjgyw/zhyw/20260914155430178.html
核心法律/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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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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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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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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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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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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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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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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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588-2001《玻璃体温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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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履约相关通知
Sept. 21, 2026, 6:45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