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与政府采购领域合规盘点(26年09月22日)
盘点周期:2026年9月15日—9月22日。本盘点聚焦招投标与政府采购领域近一周的专项整治、失信处罚、串通投标认定及信用监管新规落地动态,以财政部、发改委、住建部门及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信息为基础,做轻量化合规梳理,供招标代理、投标企业、政府采购供应商及工程建设单位参考。
事件1:浙江启动政府采购"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事件概况】
据中国政府采购网9月15日报道,浙江省正式启动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整治重点包括:供应商串通投标,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反复恶意投诉举报、阻扰政府采购活动,以及通过提起和撤回质疑、投诉、行政复议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需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罚。省市县三级财政、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参照分工协同推进。
【法律合规解读】
整治重点:专项整治瞄准"串通投标+恶意投诉+敲诈勒索"三类高发违法行为,财政、公安、市场监管三部门联动执法。主体风险:供应商以"质疑—投诉—行政复议"为手段反复施压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试图逼迫修改中标结果、索取不正当利益的,将从"民事争议"升级为刑事风险。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合规建议: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提出全部质疑事项,避免"边投诉边撤回报复";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完整保存评审录音录像、邮件往来、保证金收取记录,以备三部门联合检查。
事件2:江苏联一物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签政府采购合同,被罚款11.7万元【事件概况】
据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9月20日公示,江苏联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被无锡市新吴区财政局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罚款116982元(按合同金额1949.7万元的千分之六计算)。处罚决定日期为2026年9月15日。
【法律合规解读】
定性: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均应承担法律责任。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不仅退还保证金,还须按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主体风险: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后,1—3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同时通过"信用中国"向社会公示,影响企业投标资格。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合规建议:企业在投标报价前必须完成成本测算和履约能力评估,避免"先中标再谈条件";中标后应在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事件3:东莞住建部门认定"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投标文件"构成串通投标,招标人未在指定媒介发公告被罚5万元【事件概况】
据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公示,百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厚街镇赤岭大元城中村配套消防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投标中,使用同一把"斯维尔"造价软件加密锁(锁号B65375)编制电子工程量清单文件,被认定为"使用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投标文件",构成串通投标,被处单位罚款数额5%(约1485.47元)的责任人罚款。同期,广州市广隆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东莞星玺广场升级改造工程(最高投标限价5165.6万元)未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未办理招标备案,被东莞市住建局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罚款5万元。
【法律合规解读】
串通投标新认定:电子招投标时代,"同一MAC地址、同一CPU序列号、同一造价软件加密锁、同一上传IP"已成为认定围标串标的关键电子证据。招标人责任: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办理备案;仅在地方或自有平台发布的,构成"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六十三条。合规建议:施工企业应实行"一项目一电脑一加密锁"管理,不同项目投标文件严禁在同一台电脑编制;招标人应严格核对招标公告发布媒介是否为法定指定平台,避免因"程序瑕疵"被处罚。
事件4:《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2026年第44号令)在各地密集落地【事件概况】
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2026年第44号令《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后,9月10日至16日,贵州印江、河南中牟、广东佛山高明等地政府网站相继全文转发该办法,并明确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应通过"信用中国"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查询投标人信用信息;发现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贿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不按合同履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形且处罚期未届满的,应当依法否决其投标。
【法律合规解读】
制度变化:信用查询由"鼓励"变为"应当",评标委员会不查询或查询后未否决投标的,将承担评审责任。主体风险:企业一旦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被处取消一定期限投标资格,在"信用中国"公示期内将自动丧失投标资格;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同步受限。法律依据:《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等8部委2026年第44号令)第九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相关配套规则。合规建议:企业投标前应自行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政府采购网三个平台核查信用记录;对已被列入但已整改完毕的,应及时申请信用修复,避免"应修未修"影响投标。
事件5: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公告,河南启明电子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被列入失信名单【事件概况】
9月20日,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千五百五十三号),公布海关总署2025年全自动生化分析仪采购项目(重新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同期,中国政府采购网"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公示,河南启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被商丘市财政局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款3810元,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合规解读】
定性:投标文件中提供伪造的业绩合同、财务报告、社保缴纳证明、检测报告等,即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论是否实际中标。主体风险:罚款金额虽可能不大(按采购项目金额计算),但"1年禁入政府采购市场"对依赖政府订单的企业影响显著;处罚信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永久公示。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合规建议:投标企业应建立"投标材料三级复核"机制——业务员收集、商务经理复核、法务终审;对业绩、资质、检测报告等关键材料,应通过原出具单位官网或电话二次核验,不得使用PS件或过期证书。本周5起事件集中暴露三类共性风险:
电子招投标"技术留痕"成为围串标认定新证据:同一加密锁、同一IP、同一MAC地址即可直接认定串通投标,施工企业不能再以"不同公司独立投标"抗辩。信用监管从"软约束"变为"硬门槛":第44号令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查询信用,未查询或未否决即构成评审过错;企业须把信用修复纳入日常合规管理。"中标后反悔""虚假材料"仍是高频处罚点:从拒签合同11.7万元罚款到提供虚假材料1年禁入,财政部与地方财政部门保持常态化处罚节奏。通用防范提示:建议投标企业在每次投标前完成"三查一留痕"——查信用记录、查资质有效期、查类似项目处罚记录;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用不同设备、不同网络上传;中标后严格按投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不得在合同实质性条款上"二次谈判"。
中国政府采购网:《浙江:启动"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http://www.ccgp.gov.cn/zcdt/202609/t20260915_27325974.htm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江苏联一物业),https://www.ccgp.gov.cn/cr/list?mType=GroupPragma%3A%20no-cach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广隆房地产、百鲸建设串通投标案),https://zjj.dg.gov.cn/zjj/xzcfxxgs/国家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第44号令),http://www.jcs.gov.cn/ggzyjy/zwgk/zcwj/art/2026/art_61db7df4180948129d5d933762d11659.html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千五百五十三号),http://search.mof.gov.cn/was5/web/search?page=1&channelid=246074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河南启明电子),http://www.ccgp.gov.cn/cr/list《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十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施行)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2026年第44号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门2026年第43号令,2027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