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盘点周期:2026年9月15日—9月22日。本盘点聚焦合同与商事纠纷领域近一周的典型案例发布、反垄断民事裁判、跨境仲裁司法审查及保理应收账款争议热点,以最高人民法院、地方高院及权威媒体公开信息为基础,做轻量化合规梳理,供企业法务、合同管理人员及商事律师参考。
事件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6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事件概况】
据中国新闻网9月10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6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案例包括:谭某与某农产品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迫使商户"二选一"构成限定交易);某五金公司与某污水处理公司差别待遇纠纷案(仅因身份不同设置不同交易条件构成差别待遇);机动车检测公司垄断纠纷案(民事案件审理中应识别垄断问题并移送管辖和违法线索)等。案例明确了"二选一""差别待遇""垄断线索移送"等高频争议的裁判规则。
【法律合规解读】
定性:平台或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通过协议、数据、流量等方式要求交易相对方"二选一",可被认定为《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禁止的限定交易。主体风险:即便企业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在民事合同中设置排他性条款仍可能因排除、限制竞争而被认定无效;在民事审判中被法院识别出垄断线索的,还可能被移送执法机关。法律依据:《反垄断法》(2022年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合规建议:平台方与商户签订独家合作协议时,应避免使用"不得与竞品合作""下架竞品"等绝对化表述,改为"优先合作""流量倾斜"等可量化、可协商的商业条款;经销商合同中的地域、客户限制应定期做竞争法体检。
【事件概况】
据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9月11日发布,济源中院本期"月读案例"发布5起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范某诉孙某买卖合同纠纷案,聚焦"零散交易账目存争议"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分配。法院强调,买卖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最普遍的合同类型,应严格依照《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妥善审理,依法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法律合规解读】
定性:零散交易、长期供货、口头结算等"无书面合同"或"合同要素不全"情形,是买卖合同纠纷中最高发的争议类型。举证规则:出卖人主张货款,应就合同成立、交付、结算金额承担举证责任;仅有送货单而无对账单、发票或微信确认的,法院可能按优势证据规则部分支持或驳回。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合规建议:企业间长期供货应签订框架合同并按月/按季书面对账;微信、钉钉聊天记录应及时公证或通过企业邮箱固定;避免以"口头报价+送货单"完成整笔交易。
事件3:深圳法院36篇案例入选《中国法院2026年度案例》,跨境债权人代位析产引关注【事件概况】
据深圳晚报9月20日报道,国家法官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联合出版《中国法院2026年度案例》,深圳法院共有36篇案例入选,入选数量居广东全省第一。其中,福田区法院审理的杜某某诉孙某某、黄某债权人代位析产案具有代表性:在内地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进行期间,债务人在香港法院离婚诉讼中作出夫妻分别财产制约定,法院认定该阻却执行的行为无效。
【法律合规解读】
定性:债务人通过跨境离婚、财产分割、代持等方式转移财产以逃避内地债权人执行的行为,可被债权人通过代位析产、撤销权之诉击穿。主体风险:夫妻一方对外负债后,另一方在境外或境内通过离婚协议将全部财产归配偶一方所有的,债权人可依《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请求撤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债权人撤销权);《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合规建议:企业在重大交易前应核查对方实际控制人婚姻及家庭财产状况,必要时要求配偶共签担保;对债务人跨境资产变动应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事件4:无锡国际商事法庭发布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涉《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事件概况】
据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初发布并在本周持续传播的国际商事法庭成立三周年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无锡中院依据《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了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作出的第2022/125号仲裁裁决(仲裁地为新加坡),并对多起涉外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与不予执行申请作出裁定。该案被编入《中国法院适用〈纽约公约〉典型案例精要(中英文版)》。
【法律合规解读】
定性:涉外仲裁条款的效力优先适用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法;仲裁裁决的境外承认与执行依《纽约公约》进行。主体风险:合同中约定"或裁或审""由某仲裁机构按其规则仲裁但未明确机构"等模糊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导致一方直接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纽约公约》(我国1986年加入,1987年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合规建议:涉外合同应在仲裁条款中同时写明"仲裁机构全称+仲裁地+仲裁规则+仲裁语言+裁决终局性";对涉及香港、新加坡、SIAC、HKIAC等境外机构的条款,建议由涉外律师做专项审查。
事件5:多重保理应收账款优先顺位规则在商事实践中的适用【事件概况】
据本周媒体及司法实务界解读,《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条确立的多重保理应收账款优先顺位规则——"登记在先、通知在先、按比例受偿"——正在成为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纠纷中的高频裁判规则。同一应收账款同时存在保理、应收账款质押和债权转让时,参照《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条确定优先顺序。同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发布商品类场外衍生品交易典型案例,明确交易确认单在金融衍生品合同成立与提前终止款项计算中的证据效力。
【法律合规解读】
定性:同一应收账款被重复转让、重复保理、重复质押时,按"登记在先>通知在先>按比例"排序;商业保理公司未在中登网登记即放款,可能劣后于已登记的其他保理人或质押权人。主体风险:在有追索权保理中,保理人可同时起诉债权人和债务人;应收账款债权人"一物多卖"的,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被认定为合同诈骗。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第七百六十六条、第七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六条;《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合规建议:保理公司、供应链金融机构在放款前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登网)查询并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应收账款债务人应在收到转让通知后仅向登记/通知载明的保理人付款,避免"重复付款"风险。本周5起事件集中暴露三类共性风险:
合同条款"模糊地带"是纠纷高发区:从反垄断"二选一"条款到仲裁条款效力、零散交易对账,企业大量争议源于条款约定不明。建议法务部门对常用模板合同做一次"反垄断+仲裁+对账+争议解决"四维体检。"以转移财产逃债"被跨境击穿:深圳福田法院案例提示,通过离婚、代持、境外协议转移财产的逃债路径,在债权人撤销权、代位析产制度下风险显著上升。供应链金融"重复融资"风险仍存:多重保理、重复质押应收账款纠纷在中登网登记规则下已有明确裁判标准,未登记即放款的机构将丧失优先顺位。通用防范提示:建议企业建立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CLM)台账,在签约前完成"主体资质—反垄断—担保物权—争议解决—送达地址"五项审查;对长期供货、大额销售、涉外交易三类合同强制使用书面框架协议+定期对账+电子存证。
中国新闻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6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https://www.chinanews.com/gn/2026/09-10/10693797.shtml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月读案例(十一)丨济源中院发布"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https://jyzy.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2779深圳晚报/今日头条:《全省第一!深圳法院36篇案例入选〈中国法院2026年度案例〉》,http://m.toutiao.com/group/7687480707421356546/澎湃新闻:《无锡国际商事法庭一则案例被编入〈中国法院适用纽约公约典型案例精要〉》,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4055043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六条,https://cicc.court.gov.cn/html/1/218/62/84/12834.html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商品类场外衍生品交易中的交易确认单》典型案例,http://www.cietac.org/articles/3576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施行)第三编合同编,尤其是第五百三十五条至第五百四十二条(合同保全)、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卖合同)、第七百六十一条至第七百六十九条(保理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年修改)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修正)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195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